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2日
慈溪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根据《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25号)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慈政发〔2017〕6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我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成品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
政府食盐储备应遵循企业承储、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三条 市经信局负责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年度政府食盐储备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并监督执行;编制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储备费用补贴清算;牵头协调政府储备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储备库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食盐应急供应保障。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二章 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
第五条 因我市腌制用盐消费量较大且季节性明显,将我市政府食盐储备分为日常储备和季节性储备两种模式。日常储备规模为全市上一年度月均食盐消费量(剔除蔬菜腌制季节的腌制用盐),其中小包装食盐数量不低于全市上一年度月均小包装食盐消费量;季节性储备指蔬菜腌制季节的腌制用盐储备,根据历年消费情况,储备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年的春(3月、4月)秋(11月)两季,在每季前一个月月底前储备完成。储备规模为全市前三年蔬菜腌制季节平均消费总量的二分之一(春秋两季单独计算)。腌制用盐储备时间和规模可根据当年蔬菜种植等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食盐批发企业应建立成本自负的企业储备,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其中在蔬菜腌制季节,政府食盐承储单位自行储备的腌制用盐应参照政府季节性储备执行。具体由盐业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条 食盐储备资金由承储单位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市财政对承担我市政府食盐储备的单位给予储备资金利息、保管费用补贴,储备资金利息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价和同期年初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存储时间计算。补贴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八条 政府食盐储备补贴,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储备清算结果以及当年储备计划核定,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方式。每年储备计划下达后,由承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经信局审核后予以预拨。年度储备计划结束后,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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