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慈溪政策 > 慈溪市政府办 >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慈溪市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慈溪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新兴产业的若干意见》(慈政发〔2010〕51号)精神,设立慈溪市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为了对引导基金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和引导性基金,其设立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发展,逐级放大,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团队进入慈溪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慈溪聚集,促进新兴产业投融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推进慈溪市新兴产业发展壮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是指我市培育发展的新材料、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业和电子信息新产业等四大新兴产业及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等符合国家、省、宁波新兴产业导向,能耗低、污染少,且对慈溪工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其他新兴产业。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企业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服务,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形式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是指主要从事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且具备下列条件的非上市公司: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三)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新兴产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来源与规模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为: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
  (二)现有扶持企业发展的有关财政专项资金整合;
  (三)可用于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的其他资金;
  (四)吸纳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社会资金,及引导基金退出后获得的收益。
  第五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为2亿元人民币,由市财政首期出资3000万元。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投资原则


  第六条 为充分发挥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保证所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决策、经营独立性及商业化运作。
  第七条 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慈溪市依法注册成立并重点投资于慈溪市。
  第八条 原则上,引导基金主要用于阶段参股,从严控制跟进投资。对同一企业或项目不重复支持。首期引导基金全部用于阶段参股。
  第九条 引导基金严格按上述投资规则运作,不得投资股市、期市、汇市、房地产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建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并对引导基金的资金投向以及资本运营质量进行监管,但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运作。管委会由市政府领导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科技局、国资办、金融办、人民银行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主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及基金有关事项的协调等职能,办公地点在市经济发展局。
  第十一条 面向国内公开征集并择优选择一家创业投资企业(或基金管理机构)进入慈溪市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该公司接受管委会的委托,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实施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代表管委会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基金管理公司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面向国内征集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提出阶段参股与跟进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并报管委会审核;
  (三)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四)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工作;
  (五)对引导基金所投资企业(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引导基金财务状况及运作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为保证资金安全,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市内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资金托管银行应每月向管委会出具监管报告。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向管委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五章 阶段参股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慈溪政策 > 慈溪市政府办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ixishizhengfubangongshi/20181119/18908.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