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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慈溪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提高全社会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5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12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价,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吨标准煤及以上(电力折标系数按等价值计,下同),或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及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及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或新装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包括增容315千伏安及以上),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水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纺织业(含人造毛皮、毛绒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等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节能审查。其中,工业项目由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由市建设局负责;交通运输项目由市交通局负责(以下简称“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也应当进行节能审查,具体由各镇(街道)、工业区管委会协助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好节能审查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及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及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由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宁波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吨标准煤至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至3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吨标准煤以下,或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以下,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以下,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米以下,或新装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具体由各镇(街道)、工业区管委会协助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好节能审查工作。
  新装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包括增容315千伏安及以上),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水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纺织业(含人造毛皮、毛绒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等高耗能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审查,或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宁波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审查。
  由国家、浙江省、宁波市发改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按本办法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查后,统一由市发展改革局上报;由本市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按照以上分级管理规定,由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
  对能耗总量大、单位能耗强度高、对区域节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以上分级管理规定,经市节能办初审后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审查意见。
  第五条 按照上级政府节能指标和能耗总量控制要求,试行项目限批。行业限批对象为第四条中规定的高耗能行业;地区限批对象为偏离节能指标大的镇(街道、工业区);当能耗增幅接近限额时,实行全市新增用能项目限制审批。项目和地区限批时间由市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者批准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并作为项目设计、施工、申请变压器增容及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 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八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该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报告编制机构共同对节能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及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及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及以上,或第四条所称高耗能行业工业项目,或年累计变压器增容(新装)630千伏安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独立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吨至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至3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至100万立方米,或年累计变压器增容(新装)315千伏安至630千伏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独立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节能评估报告编制机构由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项目遵守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四)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及能源管理情况及对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的影响;
  (五)项目用能方案、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
  (六)项目用能系统、工序及其用能的平衡分析;
  (七)项目能效指标及对标;
  (八)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评估;
  (九)节能评估结论;
  (十)问题和节能措施建议。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专页注明报告编制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并经本人签字,同时由节能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三章 节能评审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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