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优化城区产业空间布局,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慈溪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原则。按照《慈溪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和《慈溪市城中村改造五年计划及分年计划》要求,统筹安排建设时序和安置地块,结合城中村拆迁改造进程,有序推进城中厂、家庭小工业的安置。
(二)统筹兼顾、就近安置原则。城中厂安置地块向工业区块集聚;被拆迁的家庭小工业,统一安置到规划中的工业区块标准厂房,同时,按照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就近选择安置地块。
(三)政策统一、方式多样原则。对城中厂采取土地置换、货币安置、政府收储和自行改造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对家庭小工业采取租赁、购买标准厂房或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
(四)政府主导、尊重民意原则。城中厂安置由市建设部门为主落实;家庭小工业安置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落实安置政策、建设标准厂房,相关部门配合。在政策范围内尊重被拆迁人的意愿,稳妥推进。
二、实施范围及安置条件
在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东南至杭甬高速连接线,西至西三环线,北至三塘横江区域)范围内,因城中村改造须拆迁的城中厂、家庭小工业。
城中厂是指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中被其他性质用地包围的工业用地。城中厂工业用地安置的前提条件是工业用地具有合法产权。
家庭小工业是指利用住宅等非工业用房(场地)进行生产经营的微小型工业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和家庭作坊企业。家庭小工业的安置必须同时满足: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且房屋座落与营业执照所载经营地址相符;从事生产的土地和房屋产权合法。
三、实施办法
(一)安置方式
1.城中厂安置。鼓励城中厂业主选择货币补偿、政府收储和自行改造等方式实施安置,如企业确因生产需要必须进行土地置换的,按《慈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2.家庭小工业安置。城中村家庭小工业的拆迁,在执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基础上,可以享受生产用房的过渡安置,过渡安置以解决被拆迁人三年的生产性过渡用房为原则,以原有合法产权内生产用房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拆一还一”的标准,采取租赁、购买标准厂房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具体安置办法及标准如下:
(1)租赁标准厂房。凡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家庭小工业,在符合标准厂房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获得标准厂房的三年租赁权(月租金由物价部门核定),并可享受租赁标准厂房的政策性租金补助,补助金额以原合法产权内的生产用房建筑面积为依据,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3元/月(在收取租金时直接予以扣除),补助年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可享受同等租金条件下优先续租。如企业因生产需要扩大租赁面积,租赁面积不得超过安置面积的20%,超过安置面积的厂房租金按物价部门的核定价格全额收取。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慈溪政策 > 慈溪市政府办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ixishizhengfubangongshi/20181119/189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