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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慈东工业区工业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慈东工业区工业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关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日

 

慈溪市慈东工业区工业建设用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行为,建立公开透明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慈东工业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证慈东工业区工业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市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工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府办及市国土资源、规划、发展改革、经济发展、外经贸、建设、财政、环保、工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法制、监察等部门和慈东工业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解决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每年年初,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工业建设用地出让指标,由慈东工业区管委会提出分期供地计划,落实拟出让的地块,确定相应的面积,并按照慈东工业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规划和环保要求确定原则性的用地条件(由慈东工业区管委会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共同确定)。

  第四条 分期供地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慈东工业区管委会及时进行公示。符合计划用地要求的企业和个人向慈东工业区管委会报名,提出用地意向。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及时组织拟出让地块的“招拍挂”工作。具体出让地块条件设定按《慈溪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项目及竞买人准入条件设置办法(试行)》(慈政办发〔2007〕168号)执行。

  第五条 根据具体情况,工业建设用地出让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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