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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工作延续性,根据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及宁波市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包括杭州湾新区)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对应原则,本通知享受对象为参加(含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实施项目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

  二、实施项目

  (一)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包括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五)岗位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三、项目内容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职业资格(含技术职称,以下简称“职业资格”)培训或岗位(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术培训证书的,可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对取得《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及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技能(三级,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二级,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一级,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人200元、500元、800元、1200元、1500元和2000元的补贴。对列入紧缺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培训补贴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30%至50%。

  对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取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参加执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按技师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组织职工按要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达到规定条件的,按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贴相应标准给予补贴。

  定点培训机构开展企业优秀青年技术工人培训,给予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培训补贴。

  同一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面向本企业或本行业开展带徒传技活动并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带徒要求的,按其带徒数量及技术等级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所带徒弟中取得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数达到60%(含)以上的,按带徒总数给予每人3000元的补贴;所带徒弟中取得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在30%(含)至60%的,按带徒总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补贴。开展短期带徒活动并达到带徒协议要求的,按带徒人数给予每人500元的带徒培训补贴。

  (二)创业培训补贴。对本市户籍劳动力和毕业5年内本市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意识教育(不少于24课时),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每人150元的培训补贴。对参加SYB创业培训(不少于100课时),通过创业实务知识考核、创业计划书评估,取得《宁波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每人1300元的培训补贴;对培训后通过3个月后续扶持,创业成功率在35%(含)以上的按该班合格人数、创业成功率在35%以下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给予定点培训机构每人1000元的培训补贴。对企业业主参加IYB创业培训,通过48课时理论培训和20课时个案辅导,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宁波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每人不超过1300元的培训补贴;对只参加48课时理论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宁波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每人800元的培训补贴。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能力考核)补贴。

  (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可直接办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手续。对于已按《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慈政发〔2009〕18号)规定享受过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失业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重新从事灵活就业的,可按上述规定重新认定对象,享受至法定退休年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仍按慈政发〔2009〕18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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