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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劳动模范是指获得慈溪市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凡在市外获得县(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调入我市工作,包括在我市离退休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凭有效证件,可按我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模范待遇。
  二、调整后离退休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发放标准为: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
  (三)宁波市级劳动模范、1956年至1964年期间的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四)慈溪市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
  获得多次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三、调整后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农村户籍的劳动模范或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农业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发放标准为: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三)宁波市级劳动模范、1956年至1964年期间的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四)慈溪市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
  四、荣誉津贴发放办法:
  (一)市属企业离退休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仍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处按规定标准随养老金逐月发放,除已提取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以外,因特殊原因未提取部分和新增部分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仍由所在单位发放,所需经费在“离退休费”中列支;
  (三)从事农业、个体经营和无工作单位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总工会发放,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以上标准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9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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