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我市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促进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完善我市社会保险政策体系。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2〕1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如下事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过渡期缴费比例。为减轻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缴费负担,外来务工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为2013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过渡期缴费比例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缴费比例的一半设定,其中外来务工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1%,其余由用人单位缴纳。我市过渡期缴费比例为5.5%(其中5%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0.5%部分纳入大病救助基金),用人单位应当按缴费基数4%和0.5%的比例,分别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
二、关于外来务工人员过渡期门诊医疗保险待遇。过渡期内市医保经办机构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月计入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2%。
三、本通知未作明确的其他具体政策,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2〕140号)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6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甬政发〔2012〕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推进我市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促进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保障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3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11〕99号)等精神,现就完善我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完善养老保险有关政策
(一)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2013年5月1日起,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统一由12%调整为14%。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
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18%,其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主缴纳10%,雇工缴纳8%。
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调整后,凡涉及用人单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比例统一按调整后规定的缴费比例执行。
(二)调整低标准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与对象。从2013年5月1日起,低标准养老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其职工(雇工)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确定。
二、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有关政策
(一)关于养老保险
1.完善外来务工人员补缴转移办法。外来务工人员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时,要求将按《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甬政发〔2007〕101号)规定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转移的,经申请,由本人按企业参保缴费期间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8%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补缴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补缴金额=∑参保缴费对应年度的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8%。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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