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租赁场地经营企业中实行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
对租用场地经营企业等实行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贯彻落实《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4条“对建筑业和其他特殊行业,可以实行职工工资支付或者保障金等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折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在租用场地经营企业、已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和各地认定的其他特殊行业中,全面推行工资支付担保和工资保障金制度”等规定的重要举措,从而有效防范和处置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行为的发生,保证职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范围、对象和标准
市内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均简称“用人单位”),凡有租用他人厂房、场地或者设备经营的,以及已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时间在2个月以上,并因拖欠工资造成职工10人以上群体上访,以及因拖欠职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都必须遵守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
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标准为:以用人单位工商注册资金为基数,按注册资金数额的10%缴纳,最少不得低于5万,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三、方法和步骤
(一)按要求必须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将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市人力社保局指定的银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存款凭证交所在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备案。
(二)用人单位在镇(街道)办理相关手续时,镇(街道)主管单位应审核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
(三)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督促用人单位限期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
(四)环境保护部门在办理经营场所环境审批手续时,应协助通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办理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年检时,应协助通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办理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
(六)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在租用场地经营的用人单位,在本通知施行后应主动办理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
(七)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情形时,由市或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和编制好职工工资发放清册,付清职工工资;逾期仍未付清职工工资的,由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审核,并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可直接从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帐户中,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被拖欠和克扣的职工工资。先行支付的数额以职工被拖欠工资的总额为限,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委托银行凭镇(街道)负责人签署盖章的支付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划支工资支付保证金。
如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的,职工可依法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在核实被拖欠和克扣的工资数额后,由镇(街道)按规定在工资支付保证金帐户中划支拖欠和克扣的职工工资。被拖欠工资的职工在领取工资时,应当提供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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