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慈溪市委 慈溪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慈党〔2010〕4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9%(其中1%为大病救助金),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其中个体工商户按11%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按2%的比例缴纳);住院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5.5%(其中1%为大病救助金),职工个人不缴费;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2.5%(其中0.5%为大病救助金),职工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费率分别按上述相应制度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之和确定。
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入基数和比例按宁波市级标准执行:45周岁以下的,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2%;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的,为本人缴费基数的4%;退休至70周岁的,为宁波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70周岁(含)以上的,为宁波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
三、我市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后,选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选择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其住院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是指2002年1月1日后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退休人员选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原全民集体企业职工在2002年1月1日到2006年12月31日之间的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按实计算为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其余情况的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2:1的比例计算为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折算后其中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其在2008年5月1日后缴纳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年限,按4:1的比例折算为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折算后其中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住院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是指2002年1月1日后的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退休人员选择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在2002年1月1日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1:2的比例折算为住院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其在2008年5月1日后缴纳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年限,按2:1的比例计算为住院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折算后其中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参保人员退休时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补缴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2010年6月1日后退休的按办理退休时宁波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2010年5月31日前退休的按2008年宁波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398元)确定。参保人员退休时补缴住院医疗保险的,补缴基数按上述标准的60%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其一次性补缴费用按宁波市级基本医疗保险补缴规定划入个人帐户。
我市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为1994年12月以前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认定的工龄,加上1995年1月后缴纳原大病统筹的年限(未纳入我市大病统筹的单位职工按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认定的工龄)。
四、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待遇按宁波市级统筹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门诊就医每次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进行计算,分为3段:个人帐户段、个人自负段、统筹基金与个人共负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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