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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慈溪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切实推动创业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市”发展战略,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搭建创业平台等工作措施,进一步健全政策扶持机制,完善创业服务体系,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创业、服务创业的良好氛围,通过扶持各类劳动者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工作考核”等五大工作体系和“政府公共服务、社会专项服务、专家志愿服务和创业者自律服务”等四项创业服务机制。

  到2011年底,全员创业活动指数达到28%;创业带动就业比例为1:5,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达到30%;新增私营企业4000家,新增个体工商户12000户,新创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平均存活期进一步延长;创业环境满意度显著提升;力争创业活力、创业效率等指标居宁波市前列。确保在2011年底前,完成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目标,建立健全鼓励创业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

  为加强对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市创建工作,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制订创建工作方案和各阶段工作安排,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制订、落实创建工作的政策措施,考核、评价创建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要根据创建工作要求,建立相应组织,落实相关职能,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明确工作责任人。

  (二)完善创业政策扶持体系

  结合新一轮促进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扶持体系,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城镇复退转业军人和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城乡劳动力创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创业氛围。

  1.放宽准入条件

  放宽投资人准入条件。坚持非禁即入,除法律法规禁止作为股东的领域,均允许投资人进行创业。

  放宽“零首付”登记条件。允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不含一人有限公司)实行“零首付”注册,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的注册资本,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余额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清。

  放宽经营范围核准限制。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

  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允许经营者以自有或家庭所有的住宅作为注册地从事远程经营。同时,支持从事网上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上加注网址,扩大网上经营影响。

  放宽大学生创业条件。在校大学生和毕业两年以内的大学生从事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动漫设计、软件开发等服务业远程经营项目的,可“零首付”登记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不含一人有限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2.简化行政手续

  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行为,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审批标准化体系,编制单个事项行政审批标准,推行联合审批运作机制,完善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规范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现行政审批的标准化、公开化、一体化,为创业人员开辟“绿色通道”。

  强化服务意识。在市工商分局和各工商所办事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事项。

  3.强化政策扶持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复退转业军人、残疾人及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城乡劳动力从事个体工商户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私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实行创业人员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城镇复退转业军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吸纳本市持《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实行创业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对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复退转业军人及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城乡劳动力,初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2000元的创业补贴,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对创业扶持对象领取营业执照满1年,吸纳5名(含5名)以上本市户籍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抓好浙大网新慈溪智慧谷建设,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鼓励国企、央企、高校及科研机构等在慈建设较高水平的孵化基地、产业化基地和专业园区。对经认定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经费奖励,对经认定的入孵企业,根据实租孵化用房面积,在规定年限内按实缴房租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从入驻当年起一定年限内,企业应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市地方留成部分通过财政补贴形式给予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公用服务设施(如提供公共服务的实验、测试设备等),按规定报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项资金对上述仪器、设备按购置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具体奖励、补助标准以市政府今后出台的《关于切实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意见》为准)。

  4.拓宽融资渠道

  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一是扩大政策覆盖面。将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扩大到本市户籍的城乡劳动力,重点扶持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复退转业军人及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城乡劳动力自主创业。二是提高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提供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贷款;对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可提供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的额度提供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贷款。三是加大贴息力度。对上述重点扶持的四类自主创业对象提供贷款贴息,贷款期限为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条件的可续贷1次,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再上浮3个百分点,并由市财政全额贴息。四是设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市财政设立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200万元,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等部门另行制订。五是放宽银行限制。除原指定银行办理担保贷款外,本市辖区内其他银行受理的小额贷款业务符合贴息条件的,均可享受小额贷款贴息政策。

  对大学生创业给予资金扶持。对在农业领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补助或50万元以内生产性贷款的全额贴息,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担保公司根据规模大小、经营现状、还款能力等提供20万元以内的生产性创业贷款担保。经济补助按月享受,贴息补助按期还款后享受,政策兑现一年一次,第二年重新申报,补助期限3年。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

  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并给予相应的创业培训补贴。依托职技学校、成人学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加强对创业人员创业能力培训,形成政府服务、市场化服务和社会服务共同推动的创业培训机制。

  提升创业培训层次。结合实际制定创业培训实施计划,按照全覆盖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创业培训,不断提高创业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将创业培训重点向高校毕业生和带动就业规模较大的创业主体转移。

  强化创业培训师资质量。采用师资培训、教研活动、参观考察、教材开发等多种方式,建设高素质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提升师资水平,使之与创业培训工作计划实施相适应。

  创新创业培训模式。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职技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参与创业培训,积极引进具有影响力的创业培训机构,为我市创业培训提供培训服务。建立一批能够开展创业实训的创业培训基地,实现创业实训与创业培训有机衔接。改进培训内容,针对不同群体开展创办企业(SYB)、创办和改善企业(SIYB)等创业培训模式,并倡导创业培训小班化模式。

  (四)构建创业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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