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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意见

朗读

  为进一步支持鼓励困难企业不减员或少减员,预防失业,稳定就业局势,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9〕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9〕27号)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帮扶对象和重点

  帮扶对象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地方产业和环保政策,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措施,在我市缴纳失业保险,申报期当季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季下降30%及以上且当季末利润总额为负的困难企业。对在困难面前积极应对、就业容量大且人员稳定、就业贡献率高的困难企业将进行重点扶持。

  困难企业申请帮扶期间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

  2.企业在册职工一般每月在100名及以上,以2008年12月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为准(当地税务部门盖章认定);

  3.2008年12月,本市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人数)占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总人数30%及以上;

  4.以2008年12月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减少不超过5%;

  5.至2008年12月,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帮扶措施

  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向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下统称为“稳定就业补贴”)。

  稳定就业补贴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我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50%。其中稳定就业补贴的使用额度原则上按2008年12月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人数确定,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使用。

  困难企业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本市职工,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给予补贴;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的职工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对象为2008年12月份在册并在申报期内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

  稳定就业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由企业按季申报,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申报和审核程序

  1.在市劳动保障部门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于季后第一个月15日内,携带稳定就业补贴申报材料,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上季度享受稳定就业补贴申请,由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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