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甬政发〔2007〕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望一并执行。
一、推行项目参保方式,对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工伤保险费预缴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在认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首先办理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宁波市规定的比例向社保经办机构预缴工伤保险费。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对不能提供由社保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应暂缓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操作办法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对非全员参保单位实行特殊费率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必须全员参保。全员参保的企业,继续按《关于适当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慈劳社险〔2006〕1号)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对事故发生率高、工伤保险费支出比例大于180%和210%的企业,再分别提高上浮费率一到二档。
对原未全员参保的企业,缴费按下表执行,待企业全员参保满三个月后,经核实,可按全员参保企业费率缴费。
三、对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但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于2007年年底前,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下达参保书面通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由地税部门从次月起按月向用人单位征收工伤保险费。
慈溪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
(甬政发〔20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职工基本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
我市自1993年开始探索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参保范围逐步扩大,参保人员逐步增加。至今,全市参保单位已超过3.5万家,参保人数超过118万人。但是,目前仍有相当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合法的工伤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由此引发的未参保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的纠纷已经成为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各地政府和各用人单位要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打造“平安宁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重视工伤保险工作,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范围对象和目标任务
凡我市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或者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我市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目标任务为:通过2—3年的努力,到2008年底,全市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人数达到182万,力争突破200万,实现我市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
三、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继续将工伤保险扩面任务纳入政府社会保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各地要根据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的总体目标和市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伤保险阶段性扩面任务。市劳动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考核、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扩面进展情况,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大力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
1.切实贯彻落实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对用人单位要求为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应予办理。但要求为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全员参加工伤保险,不允许只为部分农民工参保缴费。
2.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允许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
3.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4.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实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由工伤农民工选择。
(三)对高风险行业实行特殊的费率政策
1.对工伤事故发生率高、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实行单独的行业费率。
市区统筹范围内,单独行业费率的基准费率为3.0%,下浮一档为2.4%,下浮二档为1.8%,上浮一档为3.6%,上浮二档为4.2%。各县(市)的单独行业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档次由各地另行制订。费率浮动时间和浮动办法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工伤〔2004〕78号)执行。根据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在报请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单独行业费率可适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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