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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朗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2019年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涵〔2021〕90号)、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 2021 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甬教基〔2021〕1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做好 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推进义务教育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全覆盖,切实保障全体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坚持公办民办学校一视同仁、公平发展原则。公办民办学校招生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公办民办学校全面实行同步招生、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互不享有招生特权,促进公办民办学校协调发展。

(三)坚持分级办学、属地管理原则。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出台政策,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级负责实施。义务阶段民办学校(不含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招生由市教育局负责实施。城区公办学校(含政府购买服务的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在市教育局领导下,由城区教育辅导中心(以下简称“教辅中心”)负责实施。其他各镇(街道)公办学校(含政府购买服务的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和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在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安排下,由当地教育办公室(以下简称“教办”)负责实施。

(四)坚持分类别、按顺序录取原则。公办学校实行划分学区的方式招生,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施教区内入学对象按条件予以分类,根据类别依次安排入学,同类情况则根据相关证件取得时间先后顺序予以安排。民办学校按照适龄儿童少年填报的学校志愿进行招录,当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核定招生计划数时,录取对象全部通过电脑随机派位产生。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按照量化积分高低排序入学或凭房产入学。

三、招生方法

(一)招生对象和范围

1. 公办学校招生对象。小学段:年满6周岁(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出生),具有慈溪市户籍适龄儿童、符合市级及以上相关政策需在我市入学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以及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其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且已办理量化积分或父母持有慈溪房产,下同)。

虽年满6周岁但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儿童,须持有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学区学校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并报所在区域教办、教辅中心审批。已办理延缓入学的儿童,向属地教办、教辅中心报名。各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初中段:本市户籍小学六年级应届毕业生、符合市级及以上相关政策需在我市入学的以及符合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小学六年级应届毕业生。

2.公办学校招生范围。市教育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施教区内。

3.民办学校招生对象和范围。符合本市公办学校招生报名条件,且在民办学校报名开始日期之前已具备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可参加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在本市范围内招生,第二批次志愿录取可以扩大到宁波市范围。

(二)报名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建立统一招生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统一报名。符合入学条件且要求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应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市幼儿园入园、义务教育入学报名招生系统”(以下简称“招生管理系统”,网址:http://nb.zjzwfw.gov.cn)或“浙里办”APP进行入学报名。监护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后,通过授权登录招生管理系统,完成学生基本信息填写,对照报名条件选择“慈溪市”进入报名通道,并按照身份类别,登记信息,选报志愿。登记信息时,拥有多套房产的家庭,只能选择填写一处房产信息并以此作为公办学校入学的依据之一。

学校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进行预报名。

(三)志愿填报、信息核验

慈溪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本市公办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随迁子女可以在量化积分入学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招生管理系统中的民办学校不包括招收随迁子女为主的流动人口子女学校。

民办学校志愿分为第一批次志愿和第二批次志愿,每批次可填报2个志愿。第一批次志愿限填本市的民办学校。第二批次志愿可以填宁波市范围内的民办学校。第二批次志愿仅用于第一批次志愿招录不足的民办学校的补招。第一批次的第一志愿必须填报。所有志愿一次性填报完成。

监护人应确保在招生管理系统上所填报信息真实有效。如信息虚假,将直接影响适龄儿童少年的正常入学。报名截止日期后,监护人不能在招生管理系统更改志愿等信息资料。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教办、教辅中心分别负责核验所有在本镇(街道)报名通道报名的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住房、居住证等基本信息,信息核验不符合条件的,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更改信息,或到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区县(市)、镇(街道)教办、教辅中心参加现场补报名。已通过报名资格核验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再参加其他区县(市)及本市其他镇(街道)组织的招生。    (四)录取办法

严格实行免试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测评、面谈或调查等,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个人合作或与社会培训机构测试(竞赛)成绩(含获奖证书、等级考试证书等)挂钩进行招生。

九年一贯制学校是贯穿小学与初中教育的一体化学校,可以采用直升的方式让小学部学生直升其初中部。不想直升的学生也可放弃直升,参加非本校初中招生。

公办学校录取办法

1.公办学校实行划分学区的方式招生。慈溪市常住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房产证、不动产证仅限住宅房、商住用房,且须完全产权)进行分批有序录取。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时间和房产证、不动产证取得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具体录取顺序如下:

(1)第一批次: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三者一致,均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施教区的。

(2)第二批次: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自出生之日起申报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内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住房(以房产证为依据认定)均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施教区的。

(3)第三批次: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一致,都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施教区内,而无相应房产的。

以上3个批次类别适龄儿童少年,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对口施教区学校招生计划时,全部安排在施教区学校就读;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施教区学校招生计划数时,按照3个批次先后顺序实施招生,同一批次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数时,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实施招生,超出计划未被录取部分适龄儿童少年由属地教办、教辅中心统筹安排到辖区内其他学校就读。

为提前合理规划配置教育资源,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施教区内当年度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其户籍迁入和房产证取得的截止时间为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同时,尽管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三者一致,但同一套房产内有其他家庭孩子在该校就读的,将按第(3)类情况予以录取。

2.优抚优待对象子女根据国家、省、宁波和慈溪市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安排入学。

3.随迁子女实施以居住证量化积分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以各镇(街道)及城区为单位,按照随迁子女父母的量化积分(只计积分高的一方)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录取的新生,由各地教办、教辅中心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含政府购买服务)入学。未录取的随迁子女,由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自行招录或可自主选择回户籍地学校入学。

民办学校录取办法

1.民办学校按照志愿优先原则进行招录。民办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核定计划数的,符合条件的报名对象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由市公证处全程参与,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部招生名额多于小学部直升名额的,多余名额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录取规则进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其初中部招生名额少于小学部直升名额的,初中部招生名额从直升意愿学生中进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

3.小学初中为同一投资主体举办的非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在历年招生过程中承诺小学直升初中并予以实施的,2020年前入学的小学生,参照九年一贯制学校招生政策执行,不得选择生源。民办学校或其投资主体与当地政府部门等原先订有协议、约定由民办学校负责承接的生源,相关生源按协议约定录取,不得选择生源。受市政府委托、承担了部分施教区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应明确其施教区范围并按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相关政策招生,不得选择生源。

(五)录取流程

按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工作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工作一般按以下基本流程进行。

第一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同步录取。

1. 公办学校录取:

(1)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在接纳户籍生直升后有空余学额的,允许本校小学部其他有意愿直升的学生直升初中部。

(2)公办学校第一批次类别适龄儿童少年录取。

2. 民办学校录取:

(1)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直升对象升入本校初中部及民办学校施教区学生录取。

(2)按照志愿优先原则进行录取。第一批次志愿优于第二批次志愿,每批次志愿中第一志愿优于第二志愿。

第二阶段:第一阶段未录取的儿童少年自动进入第二阶段招生程序。公办学校继续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所有进入本阶段的招生对象进行分类排序,并依次录取。

1.未被民办学校录取,但属于公办学校第一批次类别录取的适龄少年儿童;

2.公办学校第二批次、第三批次类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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