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教办,浒山、白沙路、古塘街道社区教育学院,市属幼儿园,城区较大幼儿园:
为进一步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建立浙江省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4号)、《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浙财科教〔2018〕7号)、《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甬教基〔2018〕225号)等相关规定,对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提出指导性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甬教基〔2018〕225号)规定,各区县(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指导价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联动调整,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省政府关于非营利性幼儿园收费原则,在不高于同星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2倍范围内确定;2018学年度首次调整收费标准最高增幅不超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保教费标准的40%,托班保教费可以按幼儿园标准不超过20%的上浮幅度收取。根据以上精神,对比我市现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指导价,确定2018学年度慈溪市各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指导价,具体见附件。
二、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市教育局规定的星级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指导价额度内,自行提出保教费收费标准,但须报送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施行。幼儿园保教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已在园的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入园时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幼儿园应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家长和公众监督。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不得以开办实验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的名义另行收取费用。各幼儿园要在园内公示栏或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处做好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市教育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
四、各幼儿园应将保教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师待遇、开展保教人员岗位培训、推进教学改革等方面,尤其要确保幼儿园合格的劳动合同制教师平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并逐步达到等级幼儿园评估所要求的教职工收入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切实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五、在落实国家相关资助政策的前提下,各幼儿园要切实做好《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帮困助学政策的通知》(慈教计〔2012〕172号)文件的落实工作,对接受学前教育的困难家庭子女实行免收保育费和伙食费政策,并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资金,用于困难家庭子女提供困难补助等。
六、2019年开始,市教育局每年7月底前公布下一学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指导价。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经相关程序后再行调整。
附件:1.2018学年度慈溪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指导价
2.慈溪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
慈溪市教育局
2018年9月14日
抄送:宁波市教育局基教处,市府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局,沈小贤同志。
慈溪市教育局 2018年9月14日印发
附件1:
2018学年度慈溪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生·月
备注:1.此标准从2018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按学期收费。
2.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2018年秋季学期中、大班在园幼儿保教费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至幼儿毕业。
3.暑期、双休日困难班必须坚持家长自愿原则,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日托标准的130%。
4.幼儿园应建立教师早晚值班制度,不得对早送晚接但在园时间不超过9个半小时的幼儿额外收取费用。加时托须延时至晚9点,收费标准可在日托标准基础上加收30%。
附件2:
慈溪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
备案日期: 备案编号:
本表一式三份,经备案登记后,教育、财政部门、幼儿园各一份存查。
为进一步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建立浙江省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4号)、《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浙财科教〔2018〕7号)、《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甬教基〔2018〕225号)等相关规定,对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提出指导性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甬教基〔2018〕225号)规定,各区县(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指导价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联动调整,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省政府关于非营利性幼儿园收费原则,在不高于同星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2倍范围内确定;2018学年度首次调整收费标准最高增幅不超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保教费标准的40%,托班保教费可以按幼儿园标准不超过20%的上浮幅度收取。根据以上精神,对比我市现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指导价,确定2018学年度慈溪市各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指导价,具体见附件。
二、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市教育局规定的星级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指导价额度内,自行提出保教费收费标准,但须报送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施行。幼儿园保教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已在园的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入园时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幼儿园应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家长和公众监督。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不得以开办实验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的名义另行收取费用。各幼儿园要在园内公示栏或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处做好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市教育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
四、各幼儿园应将保教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师待遇、开展保教人员岗位培训、推进教学改革等方面,尤其要确保幼儿园合格的劳动合同制教师平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并逐步达到等级幼儿园评估所要求的教职工收入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切实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五、在落实国家相关资助政策的前提下,各幼儿园要切实做好《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帮困助学政策的通知》(慈教计〔2012〕172号)文件的落实工作,对接受学前教育的困难家庭子女实行免收保育费和伙食费政策,并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资金,用于困难家庭子女提供困难补助等。
六、2019年开始,市教育局每年7月底前公布下一学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指导价。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经相关程序后再行调整。
附件:1.2018学年度慈溪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指导价
2.慈溪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
慈溪市教育局
2018年9月14日
抄送:宁波市教育局基教处,市府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局,沈小贤同志。
慈溪市教育局 2018年9月14日印发
附件1:
2018学年度慈溪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生·月
市星级 | 原指导价 |
幼儿段指导价 (小、中、大班) |
托儿段 指导价 (托班) |
六星级 | 880 | 1230 | 1470 |
五星级 | 730 | 1020 | 1220 |
四星级 | 640 | 890 | 1060 |
三星级 | 560 | 780 | 930 |
二星级 | 420 | 580 | 690 |
一星级 | 350 | 490 | 580 |
备注:1.此标准从2018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按学期收费。
2.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2018年秋季学期中、大班在园幼儿保教费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至幼儿毕业。
3.暑期、双休日困难班必须坚持家长自愿原则,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日托标准的130%。
4.幼儿园应建立教师早晚值班制度,不得对早送晚接但在园时间不超过9个半小时的幼儿额外收取费用。加时托须延时至晚9点,收费标准可在日托标准基础上加收30%。
附件2:
慈溪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
备案日期: 备案编号:
单位名称 | (加盖公章) | 地址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办学 许可证号 |
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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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园性质 | 核准规模 | 办园星级 | ||||||
备案 收费 标准 |
项目 | 大班 | 中班 | 小班 | 托班 | 执行起始日期 | ||
保教费(元/月) | ||||||||
暑假(双休)困难班(元/天) | ||||||||
伙食费预收(元/月) | ||||||||
代办服务费预收(元/学期) | ||||||||
教育主管 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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