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经发办(三产办)、旅游企业:
根据《中共慈溪市委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慈党〔2017〕6号)精神,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完成了《慈溪市旅游产业专项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慈溪市风景旅游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7年9月8日
慈溪市旅游产业专项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慈党〔2017〕6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旅游产业政策的经济杠杆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一、支持重点旅游项目建设
(一)奖励补助对象
符合旅游发展方向,且为非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旅游项目投资主体。
(二)奖励补助范围及额度
1、各地各部门引进或签订投资协议的旅游项目,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不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按照当年实际投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符合全市旅游规划的旅游项目或其他市级专项规划中确定的重点旅游项目,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投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项目总投资以发改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为准。
二、大力推进乡村旅游发展
(一)奖励补助对象
各类乡村旅游经营主体,乡村旅游基础设施投资主体。
(二)奖励补助范围及额度
1、大力发展乡村民宿。乡村民宿营业后按照建设规模、装修格调、文化内涵等分三档予以奖励:普通民宿按照每间客房5000元给予补助,高级民宿按照每间客房10000元给予补助,精品民宿按照每间客房20000元给予补助。
民宿补助款分两期发放,正式营业后发放50%,满一年后继续营业的再发放50%,单栋建筑享受补助客房总数不超过15间。
2、加快“浙东大农家”项目建设。列入市旅游局“浙东大农家”项目的农业种植园、养殖园、乡村营地等进行改造发展旅游休闲观光的,按与旅游相关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投入的给予3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乡村旅游基础设施投入。在旅游重点村内建设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游客中心(咨询服务中心、集散中心)、旅游停车场、旅游标识标牌、观景平台、各类旅游步道(包括登山古道、自行车骑游道)、景观构筑物、夜景照明设施、游客休息设施等,按投入的25%给予投资方补助,每村所有项目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有多个投资方且补助总额超过50万的,各投资方补助额度同比减少)。
纳入全市更新改造计划的旅游厕所,按照投入的50%给于补助,每一厕所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上述旅游设施,如国家有旅游标准要求的,应符合相应标准。
4、鼓励发展农家乐。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宁波级农家乐创建点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宁波级农家乐创建镇、村、区块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相继创建按差额补助。
三、推动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一)奖励补助对象
各类发展旅游的市场主体。
(二)奖励补助范围及额度
1、推进国家、省、宁波市三级旅游标准化项目建设。被市旅游局列入当年标准化建设培育推荐名录的项目,按照国家、省、宁波市三级标准建设的旅游设施和设备投入,给予30%的补助,每一创建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强化旅游重点区域旅游休闲业态集聚。在鸣鹤古镇、天元古玩街、龙山民国风情一条街、河头古村及其他市旅游局确定的旅游重点发展地区开设美食餐馆、酒吧茶楼、养生保健(限鸣鹤古镇)、工艺美术、特色购物、文化创意、主题客栈等经营实体,证照齐全且全年营业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照营业额的5%给予奖励,每一经营主体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四、强化旅游市场开拓
(一)奖励补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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