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慈溪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在慈各环境检测机构:
现将《慈溪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31日
慈溪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在我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管理,提高环境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浙环发〔2013〕44号)、《关于同意在慈溪开展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改革试点的复函》(浙环函〔2015〕386号)、《宁波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甬环发〔2014〕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开展需环保主管部门认可的环境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与考核。从事辐射环境检测和汽车尾气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二、慈溪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保护部、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及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的相关规定,开展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工作。
三、检测机构须经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备案登记并通过其业务能力评估,并根据备案检测项目范围和有效期参与环境检测业务。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不再另行备案。
四、检测机构开展环境检测业务时,应依法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不得以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个人或其他中介机构的名义签订。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规定和要求,不得随意提高检测费用。
五、检测机构须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检测数据和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并对检测结论负责。
六、检测机构应不断加强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在委托单位资料齐全、环保设施到位、工况正常、气象许可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在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编制。
七、慈溪市环境保护局坚持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检测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行政审批科牵头,联合监测站、监察大队和各分局组成考核小组共同开展。
八、年度考核工作主要由抽查考核、现场考核、比对考核和服务质量考核四部分组成,各单项考核得分平均加权后得出各检测机构年度考核总分。
(一)抽查考核
每年度抽查考核工作集中在次年一月份进行。考核小组对检测机构上年度提交的检测报告进行随机抽查评分(附件1)。原则上每个参评检测机构不少于3份,最后以平均分计入《检测机构年度考核汇总表》(附件4),占总分权重30%。
(二)现场考核
监测站对检测机构实行现场考核。监测站根据检测机构提交的检测方案及检测计划随机抽取现场考核对象,对被抽取考核的检测机构现场检测采样情况的规范性进行全面考核评分(附件2)。每个参评检测机构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次,最后以平均分计入《检测机构年度考核汇总表》,占总分权重10%。
(三)比对考核
比对考核分两部分,一是室间比对,二是盲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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