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7年慈溪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2017年慈溪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美丽慈溪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
2017年慈溪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为扎实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2017年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慈溪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2014—2017年)》(慈政发〔2014〕46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坚持重点突出,重拳出击,重典治污,务求实效,建立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治气体制机制。深化源头治理,全面开展各类大气污染物的协同治理,进一步减少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2017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持续下降并确保较2013年下降18%以上,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
二、工作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1)严格执行《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严把燃煤新建项目准入关,新增耗煤建设项目实行1:1.1的煤炭减量替代。地方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平均下降10%以上。〔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
2.严格控制煤质
(2)强化煤炭质量控制,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禁止使用干基硫分大于1%的煤炭,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对保留的工业锅炉等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慈溪检验检疫局、市国资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
3.加快集中供热建设
(3)建设和完善供热管网工程,在实行热电厂集中供热模式基础上,积极探索分布式能源热电联产、天然气管输供热等更符合城市生产生活的供热方式,进一步扩大热网覆盖范围,以满足供热需求。2017年底前,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局、慈溪供电公司,责任单位: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加快燃煤锅炉淘汰改造
(4)到2017年底前,非禁燃区基本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全市淘汰改造锅炉153台。〔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
5.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5)严格按照《浙江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行动计划(2016-2017年)》要求,积极推进天然气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天然气管网、汽车加气站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扩大天然气网覆盖面,加大天然气供应量,着力提升天然气消费比重。2017年,基本完成慈溪-杭州湾天然气高压管线项目建设,力争完成2座加气站建设。〔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
(6)加快推进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充分利用上级能源部门对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加大力度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力争到2017年底,全市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总容量达到26万千瓦,与2016年底相比增长100%。〔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慈溪供电公司,责任单位: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开发区管委会〕
6.严格节能措施
(7)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2017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30%。〔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
(8)严格新建建筑节能。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技术和装备。〔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防治机动车污染
1.加强机动车管理
(9)采取限制性和鼓励性政策措施,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推进老旧车淘汰工作。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加大路查路检力度,对违反道路限行管理规定的车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10)建立并规范机动车排放检测与维护(I/M)制度,对尾气检测不达标的车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维护站进行维修,经维修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实行强制报废。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和维护站的日常监管工作,严格落实日常监管和抽查制度,组织开展不定期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不按标准规范检测、维护车辆的情况。(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2.提升燃油品质
(11)根据省政府和宁波市政府要求,适时开展浙Ⅵ标准车用清洁汽油销售试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禁止销售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加强加油站、储油库等油气回收装置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根据省和宁波市统一部署,全市全面供应国Ⅳ、国Ⅴ标准普通柴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
3.大力发展绿色交通
(12)继续严格实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积极推广应用清洁能源交通运输装备,2017年底前,新增、更新新能源公交车32辆、CNG双燃料出租车80辆,全年新增或更新公共汽车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50%以上,全市公交车、出租车中清洁能源车辆比例分别达到37%、95%。逐步扩大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覆盖范围,全年新建公共自行车网点60个,新增投放公共自行车1000辆,不断完善公共自行车配套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充电等基础设施建设,2017年力争完成新建1座新能源汽车充电站、40个充电桩。〔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
4.实施道路畅通工程
(13)全面落实公交优先战略,不断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建设,优化增设公交线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打造公交、出租、公共自行车“三车一体”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加强宣传鼓励居民绿色出行,着力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促进道路畅通。到2017年底,力争慈溪市主城区公共交通非步行出行分担率达到17%以上。〔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
5.实施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
(14)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提升,鼓励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替代。开展船用燃油质量抽检工作,督促船舶使用符合要求的低硫燃油,积极引导船舶开展清洁能源改造。加大对使用燃油含硫量不符合要求的船舶的处罚力度,并督促积极整改。〔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农机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安监局,责任单位: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治理工业污染
1.实施电力行业清洁排放工程
(15)开展热电企业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17年,按照《宁波市地方燃煤热电企业烟气超低排放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甬经信节能〔2015〕308号),完成慈溪热电厂燃煤锅炉的超低排放改造,污染物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牵头单位:市国资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环保局、慈溪供电公司,责任单位:浒山街道办事处)
(16)积极推进慈溪中科众茂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炉排炉改造工程,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废气清洁排放改造
(17)推进石油化学工业行业企业废气提标改造,2017年6月30日前,宁波华星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完成废气提标改造,废气稳定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排放限值要求。〔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开发区管委会〕
(18)强化信息沟通,全市完成改造的10蒸吨/小时(含)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污染物排放要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
3.实施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治理
(19)加强源头控制,继续推动企业采用低毒性、低挥发性、低VOCs含量的原辅料,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强化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制度,督促连续密闭化生产的化工、化学合成材料(含化纤)生产企业、储存和运输企业继续按照规范要求推行LDAR技术改造,加强排查并在其他行业逐步推进LDAR技术改造。提升末端治理水平,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印染、化工、涂装、合成革、生活服务、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木业、制鞋、化纤等10个主要行业及液化仓储行业的VOCs整治,确保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以上,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VOCs排放量削减20%以上。〔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开发区管委会〕
(20)积极推进VOCs监测监控体系建设,2017年3月底前根据《宁波市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安装技术指南(试行)》规定的安装建设范围,完成我市辖区内应安装在线检测监控系统企业的调查工作,明确企业、污染物因子、在线监测监控类型及安装数量。2017年底前,力争初步建立针对全市重点企业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开发区管委会〕
4.推进重点行业减少VOCs的产生和排放
(21)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要求,以技术进步为主线,坚持源头削减、过程控制为重点,兼顾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理念,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政策支持引导,推动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促进行业绿色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
1.严格产业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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