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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核)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朗读

各科室(大队),安监所(分局):
  《慈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核)办理程序规定》已经局讨论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科室(大队)、安监所(分局)遵照执行。

  附件:《慈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核)办理程序规定》




                          慈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慈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核)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工作,严格行政许可程序,规范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根据行政审批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本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非煤矿山生产建设特定活动的行为,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生产建设项目事项的许可、认定、验收、初审、延续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行政审批(核)事项和受行政执法委托的安监所(分局)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第四条 本局依法赋予的行政审批职能,除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合格证核发,由本局政策法规科履行外,其余由行政审批科履行。
  第五条 行政审批应遵循依法受理、审查和决定三大基本程序,按照便民、高效的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本局行政审批科派员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下称:服务窗口),实行“一个窗口进出”制度,由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受理行政审批(核)事项的申请、接受咨询、审查申请材料,内部全程传递服务。规定办事时间,向用户约定答复或办结时间,按时通知当事人领取结果。对部分行政审批(核)由窗口工作人员一审一核(附件1),直接出具审查(核)意见。对行政审批(核)件由承办人集中向上级送递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各当事人。
  第七条 局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综合监督科、监察大队负责人为组员的局行政审批(核)小组,对需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审批(核)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本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审批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审核,负责行政审批的监督、听证、举报投诉的查处反馈和需提交局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核,做好行政审批信息的汇总、上报和行政审批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局根据法律和上级行政部门的要求,依法保留对行政审批(核)事项的调整和管辖、分工权限。
  

第三章 受理

  第十条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接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进行法定形式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主要审查是否属于本局的审批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法定形式审查并录入“慈溪市网上审批暨电子监察系统”(下称“审批系统”)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或不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的申请事项,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在“审批系统”打印不予受理通知单(附件2),加盖本局审批专用章,交给申请人,并要求在《送达回执》(附件3)中签字;
  (二)对依法不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的申请事项,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三)对依法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的申请事项,窗口工作人员收件后,初审行政审批(核)件资料和网络电子申报情况:
  行政审批(核)件村料内容不符要求的,当场告知需补正资料,暂不受理;行政审批(核)件内容基本符合要求的,登记申请材料清单(附件4)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在“审批系统”打印受理通知单(附件5,1式2份),加盖本局审批专用章,1份交申请人并在《送达回执》(附件3)中签字,填写《审批运转单》(附件6),与另1份受理通知单随承办件一起运行。在1个工作日内(除节假日外,下同)送承办人员。
  承办人员接到行政审批(核)件后,经审核发现行政审批(核)件中缺少相关资料或不符规定的,应在5个工作日(自接件之日起)内,在“审批系统”填写《补齐补正通知单》(附件7),明确需补齐补正内容及期限,由服务窗口通知并打印1式2份,加盖本局审批专用章,1份交申请人并在《送达回执》(附件3)中签字,申请人在补齐补正期限内将补齐材料提交服务窗口,由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批系统”中重启受理操作。补齐补正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间。
 

第四章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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