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现将《淳安县促进生态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淳安县财政局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淳安县林业局
2021年3月17日
淳安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3月17日印发 |
淳安县促进高质量发展生态农业产业
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科学化精准化管理要求,根据《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发展生态农业产业的实施意见》(淳政发〔2020〕14号)精神,以及财政支农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淳安县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目标,围绕促进高质量发展生态农业产业,推进以产业兴旺引领乡村振兴,统筹安排年度生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8000万元。各主管部门应加强中央、省和市支农项目的整合工作,中央、省和市支农资金另有政策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生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使用以淳政发〔2020〕14号所明确的补助对象范围、补助环节用途和补助标准额度等为依据。具体补助形式包括项目补助、以奖代补、创建奖励、贷款贴息、购买服务和直接补贴等。
第三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按规定对项目进行申报和实施,对项目申报、实施、检查和验收过程中,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乡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项目及资金的管理,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实施、检查、验收和资金拨付工作;负责项目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生态农业发展项目的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实施、检查和验收;负责项目和相关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
县林业局负责非用材林林地流转、油茶、香榧产业基地建设、林下中药材基地的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实施、检查和验收;负责项目和相关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生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组织资金的预算、筹集、执行和监管;负责申报项目和拟财政扶持项目合规性审核。
第四条 项目申报实施主体为淳安县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按照淳政发〔2020〕14号文件精神,将生态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分为项目和非项目两大类实施管理。项目管理类:包括产业集聚、农业园区、产业基地、“机器换人”、数字农业、农业设施、良种工程、“菜篮子”基地建设、健康养殖;非项目管理类包括:规模流转、中药材发展、技改投入、贷款贴息、主体培育、销售奖励、品牌扶持、“菜篮子”种植补助、质量安全。蚕桑产业按建设内容具体分类管理。
生态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的建设标准及要求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省市另有政策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主体应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及时完成建设任务。示范园区项目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且投资额度计算周期不超过24个月,其它生态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期限为12个月。投资额度计算时间为立项当年至立项后要求完成时止,同时对建设内容和建设时间在项目实施计划中要予以明确。
第六条 补助范围
生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补助范围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休闲观光设施和农业科技应用的投入。不包括办公、居住用房等与农业生产无关的投入。
(一)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是指服务于农业生产顺利开展的各类基础设施。具体包括各类道路通行设施;蓄水池、输水管道和沟渠等水利设施;电力配套设施;养殖设施;环保基础设施;农产品堆放处理场地;生产用房;种植沟、水平带、土壤改良、坡地驳坎加固等。
(二)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物流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以及配套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加工机械设备、农业物联网监控设备、喷滴灌设备、冷库及冷链储运设备、养殖设施设备、环保处理设备、检测仪器设备、钢架大棚等设施设备以及配套设施。
(三)休闲观光设施:是指为人们提供观光、休闲、娱乐、教育等生活性功能的设施,包括亭、台、楼、阁、桥、游步道、门楼、农耕文化展示馆、休闲观光接待设施、户外拓展设施、卫生附属设施及绿化美化等。休闲观光设施“非农化”项目严禁占用耕地。
(四)农业科技应用:包括新品种、新机具示范推广,种苗繁育、良种保护,数字农业技术应用等。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 项目管理类
(一)申报立项。项目实施主体依据主管部门的申报要求,先向属地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经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通过后,报送主管部门复审。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当年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组织联审,提出当年拟扶持的立项项目,商财政部门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主管部门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当年项目立项时间一般不迟于6月份。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表、实施方案、图片资料、以及项目申报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项目计划及其实施方案等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到位,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确需调整,必须按原申报程序报批。对所实施的项目要建立项目档案,按要求反馈进度,确保在规定建设期内实施完成,保证项目的建设效果和质量。
(三)监督管理。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期检查指导和督查推进,加快项目的实施。
(四)检查验收。项目实施主体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任务,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和提交验收材料,经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初验后,将符合条件的报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项目主管部门按要求审核验收材料,并适时组织检查验收。
(五)延期或终止。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经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延长期限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对一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或在同意延长实施期限内仍未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该项目建设计划。
第八条 非项目管理类
(一)组织申报。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申报要求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指导并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开展项目申报,项目实施主体依据主管部门的申报通知要求,先向属地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经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通过后,报送主管部门。
(二)审核验收。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审核或验收。
项目实施主体按要求在12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提交验收申请表、资金使用凭证(按面积奖补除外)和相关协议等验收材料。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规模流转项目
(一)奖励标准。对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当年连片流转耕地50亩以上、连片流转园地100亩以上的,给予村集体每亩500元的工作经费奖励;非用材林林地连片流转100亩以上的,按实际开发经营面积给予村集体每亩50元的工作经费奖励。同一地块已享受流转奖励政策的不再予以奖励。
(二)奖励条件。
1、耕地流转。凡享受财政资金奖励的承包经营权流转耕地,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拥有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承包地(即耕地);流转期限必须在10年以上;必须是当年连片流转50亩以上。
(2)经营主体明确,签定规范的土地流转(委托)合同,并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吻合;流转合同在县、乡镇两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属集体或农户委托集体流转的土地(耕地)承包经营权,按不同交易额度,分别在县或乡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3)流转耕地不得改变农业用途,严禁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2、非用材林林地流转。
(1)连片流转面积10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以上。
(2)202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非用材林林地流转。
(3)符合相关政策、法定程序规定的林地流转,依法申请办理并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证明)。
(三)申报程序。
1、耕地流转。符合条件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每年12月向所在乡镇提交申报材料,由乡镇进行初审,对土地流转合同进行鉴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项目,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复审。
2、非用材林林地流转。符合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向所在乡镇申报,各乡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对初审结果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乡镇对初审项目汇总后,于每年的12月将汇总材料报县林业局复审。县林业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林地流转地块实地勾绘流转面积和实际开发经营面积。
(四)园地流转。既不在耕地图版内,又不在林地图版内的园地、其它地类先进行林权初始登记,然后参照非用材林林地流转的奖励条件和申报程序及要求执行。
第十条 产业集聚发展项目
(一)实施主体。农业产业集聚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
(二)补助标准。在实施期内按照每个乡镇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根据项目实施进展和绩效,分年到位。补助资金定向用于实施方案明确的项目建设。乡镇特色农业产业集聚发展项目中为发展产业配套的公益性项目可全额补助,但不得超过总补助资金的30%;社会主体投资的竞争性项目补助标准可按照本办法类似项目的补助标准执行。
(三)建设规模和期限。
1、建设范围:以乡镇为建设单元,空间范围上可以1个或几个相毗邻行政村为核心区、周边若干个村庄为辐射区,以核心区建设为重点,带动辐射区发展。具体建设范围由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投入规模:建设期间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
3、实施期限: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四)建设要求。
1、项目建设思路清晰。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农业产业发展思路清晰,农业设施用地等生产要素保障有力,带动经济薄弱村产业发展路径明确,项目产业发展规划目标明晰、措施可行,实施方案内容具体、各年度建设重点突出、可操作性强。
2、项目建设特色明显。从主导产业补短板,特色产业重培育的角度,确定1-2个具有一定特色和基础,符合绿色生态要求的特色农业产业,通过项目建设可以有效带动当地农民增加收入,产业效益明显,产业组织化程度大幅提高,建成后3年内主导产业总产值增幅达到30%以上,主导产业占乡镇农业总产值比重达50%以上。
3、项目建成全产业发展。项目建设乡镇需从全产业发展的方向,种植养殖、初深加工、产品销售等环节,建成与产业种植养殖基础相适应的加工、销售企业主体,带动特色产业的集聚发展。
4、项目特色产业做优做强。加强特色项目产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建立一定规模的核心示范基地,从种植养殖品种选择、种植养殖标准,实现产业特色鲜明、规模化生产、规范化管理,打造标准化、生态绿色的“原料车间”。开发利用村级集体资产,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5、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政府主导、村企联手、龙头带动、农户参与的建设格局,将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培育优势特色产业集聚项目建设的重要目标,实现产业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特色农业产业化格局,构建政府、集体、农户、企业多方共赢的长效机制。
(六)申报流程。
1、采取公开申报、竞争立项方式。
2、由乡镇人民政府自愿提出申请,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特色农业产业集聚发展规划》和《特色农业产业集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3、县农业农村局依据申报要求审核拟定初选名单,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通过材料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从项目建设方案的思路、目标、措施、成效等方面,择优确定开展特色农业产业集聚发展乡镇名单。
第十一条 示范园区项目
(一)建设要求。农业园区要求实施主体明确、财务规范健全、规划布局合理、生产要素集聚、经营机制完善、带动效应明显、三产深度融合,达到连片200亩以上或连片设施大棚50亩以上、土地流转率80%以上、新增总投资200万元以上。
(二)补助标准。经验收合格,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休闲观光设施等投入额的50%的补助。单个园区一次性累计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绿化美化类项目投资额不得超过总投资额的10%,绿化苗木采购单价不超过500元/株。
(三)项目管理。项目采取“先评审后立项”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项目建设合同由园区办、实施主体、所在乡镇三方签订。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和合同要求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如因客观原因需调整建设计划或者放弃项目实施,项目主体需提交书面申请经乡镇同意后上报县园区办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 产业基地项目
(一)补助标准。
1、对新发展或提升改造连片50亩以上并配备相应机械化生产设施设备的水果、茶叶、中药材、油茶、香榧等主导特色产业基地,当年新增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总投入额达到20万元以上,验收合格后,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等投入额45%的补助。对食(药)用菌产业当年新增总投资20万元以上的,验收合格后,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投入额45%的补助。单个农业产业基地一次性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对原茶园进行换种改植鸠坑种优良单株高标准茶园达到5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0元。对原果园进行换种改植优质水果基地达到5亩以上,每亩一次性补助2000元。
(二)改植标准。见附件3。
第十三条 中药材发展项目
(一)补助对象。在我县利用耕地、园地和林下连片种植名贵和常规中药材的本县农户。
(二)补助范围。
1、耕地园地:在耕地及适合套种的园地连片种植符合我县产业导向及资源环境保护要求的中药材基地。
2、林下经济:利用森林内的空地(含未成林的造林地)种植培育发展的林下中药材基地。
(三)补助标准。名贵中药材连片5亩以上或常规中药材连片10亩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每亩一次性分别补助2000元、600元。
(四)扶持品种。名贵药材包括重楼、铁皮石斛、灵芝、西红花、桑黄、茯苓;常规药材包括未列入名贵药材的淳六味、适宜我县种植的浙八味和新浙八味品种,以及我县优势特色的栀子、淳木瓜、金紫尖菊花、何首乌、白及等。
第十四条 蚕桑产业项目
(一)补助范围。县财政每年安排7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蚕桑家庭农场建设、扶持规模化省力化养蚕、新品种新技术应用等蚕桑产业发展。
(二)补助标准。
1、对新建或改造提升蚕桑家庭农场,总投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桑园建立投入部分的45%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年饲养蚕种15张以上,产茧500公斤以上的养蚕大户,每1公斤茧量给予2元的补助。
3、经验收合格的年饲养小蚕量达到100张、200张、500张及以上的小蚕共育点,分别给予每张补助不超过100元、120元、150元。人工饲料育小蚕给予每张补助200元。
4、新建大蚕轨道滑轮操作台(10平方米),双道钢铁轨长20米以上,每台(套)一次性补助3000元。养蚕农户采购使用木质方格蔟,每片一次性补助4元。
5、新品种推广。对年生产一代杂交蚕种3万张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张蚕种10元补助(供应本县养蚕户种量应达到70%以上);对年雄蚕种供应量达到1000张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张15元雄蚕种价格补助;对县内连片20亩以上桑苗繁育基地,本县供应达70%以上,给予每亩5000元补助;对发展连片面积5亩以上的果叶两用桑园基地,给予每亩补助2000元。
6、新技术应用。每年安排30万元用于病虫害预测预报、样本户调查、新技术创新示范推广及产学研合作。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项目
(一)贴息范围。
1、本县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设备以及收购和加工原材料、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及生产经营性的贷款。
(二)贴息标准。
1、对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符合是上述贴息范围的贷款,对单笔贷款50万元以上或累计贷款100万元以上(家庭农场单笔贷款5万元以上),且连续支付利息不少于3个月的,县财政给予贴息,年贴息率为3%。
2、贴息以申报年度实际发生的存量贷款和支付的利息为依据,贷款期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一年一贴。同一主体同一年度贴息年贷款额不超过2000万元。同一主体已按投入额计算享受过财政补助的项目贷款不予贴息。
3、对达到农资应急储备要求的农资应急储备贴息,按《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浙粮〔2020〕12号)第二十一条第四、五款补贴政策给予补助。
(三)申报要求。项目实施主体根据申报要求提交贷款贴息申报材料:
1、淳安县贷款贴息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
2、申报主体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凭证和还款凭证复印件;
3、贷款资金用于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设备以及收购和加工原材料、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及生产经营性的贷款等相关建设(采购)合同及合规性支出凭证等材料。
第十六条 技改投入项目
(一)奖励范围。在淳安县范围内登记、纳税,从事农产品生产、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加工以及农产品物流等企业的设施设备和生产用房投入。
1、设施设备: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物流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以及设施设备,包括生产加工设备、农业物联网监控设备、冷库及冷链储运设备、环保处理设备、检测仪器设备等;
2、生产厂房:指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加工、制造的房屋,包括土木结构、砖混结构和钢结构等固定物业,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征地、平地、道路、绿化、员工宿舍、办公管理用房、生产办公宿舍混合用房等非生产性投入。
3、项目界定。新办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原有厂房全部拆除可作为新建厂房,整修、扩建等属于改造厂房。
(二)奖励条件。
1、符合产业导向,并经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的技改项目;
2、在备案的规定时间内实施且其新增投入达到规定的投入额。
(三)奖励标准。
鼓励农业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凡纯设备投资2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入40%的补助。
对以本县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而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物流企业,直接用于新建或改造的生产厂房投资和设备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其中新建或改造的生产厂房投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补助额。
第十七条 主体培育项目
(一)认定程序。县级农(林)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的范围、条件、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奖励标准。根据农(林)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每年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申报,经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命名。对当年新命名的国家、省、市、县农(林)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8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一次性11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销售奖励项目
(一)奖励范围。在淳安县范围内注册登记并纳税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和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茧丝加工企业除外)。
(二)奖励标准。以本县农产品销售为主的农业企业(茧丝加工企业除外)经税务部门核实的年应税销售金额,以2019年为基数,销售规模增加部分予以奖励。应税销售增加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应税销售增加额的3%给予奖励;自第二年度起,增加额为当年应税销售额与前一年度和基准年度中就高金额的差额计算,单个主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
第十九条 “机器换人”项目
(一)界定条件。对我县首次引进单价在3万元以上的先进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进行适应性试验应用的新型常规农业机械、智能农机装备。
(二)补助标准。对引进未列入市级以上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但符合当地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的购置价格在3万元以上的新型常规农业机械、智能农机装备,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不超过购置价格50%的补贴,单台(套)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对新铺设山核桃安全采收网2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给予不超过购置价格75%的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 数字农业项目
(一)补助标准。对达到相应规模、智能生产管控系统覆盖面达到80%以上,并接入“千岛智农”数据平台,数字化建设投入额(不含路、渠等基础设施及大棚、喷滴灌建设等生产设施投入)在15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补助条件。
1、符合产业导向。项目必须符合我县农业产业发展导向。应用单项或多项农业物联网等技术,在农业生产全产业链环节,实现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的精准化、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平台化。
2、设施基础较好。申报主体有较好的生产设施基础,具有示范作用。优先向已建的农业示范园区倾斜。
3、产业规模要求:种植业达30亩以上;养殖业常年存栏生猪500头、家禽2000羽、食草动物500只以上。
第二十一条 农业设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