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嵊州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嵊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我市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交通局负责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交通局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交通招标办)负责实施具体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以及符合国家和省标准规定与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在市招投标中心(下称中心)进行招标。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符合规定的招标范围的,由招标人参照本办法规定,经交通局或乡镇(街道)自行组织招标,招标文件报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招管办)备案。
本实施细则以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为主要内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条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法并自觉接受交通招标办、市招管办的审查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交通招标办依法负责实施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内容:
一、核准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条件和项目招标的条件;
二、对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报告及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并送市招管办审查备案;
三、负责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四、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须经交通招标办、市招管办核准备案后方可发出;
五、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文本报交通招标办、市招管办备案。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除特殊情况外,应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经市交通部门同意、报市招管办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或市招管办批准,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媒介等发布招标公告,并在中心和公示中心公开发布招标发包信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该招标项目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开标、评标、定标程序和其他规定与公开招标相同。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十条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须经交通招标办和市招管办备案。
第十一条、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二、已按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
三、建设资金已验证落实;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许可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招标人提出招标申请,提交交通招标办审核,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招管办审批;
2、按规范编制招标文件,提交交通招标办审核备案、报市招管办审查备案;
3、发布招标公告,通过信息网络、新闻媒介等发布工程发包信息,并在中心发布工程招标信息或向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4、组织潜在投标人报名;
5、在中心对潜在投标人实施资格审查,确定合格的投标人;
6、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图纸等有关资料;
7、组织踏勘现场和在市招投标中心招标答疑会;
8、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9、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10、中标公示;
11、中标通知书经交通招标办和市招管办备案后发出;
12、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报市招管办备案;
13、按规定向市招管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文件,包括投标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投标书、履约保函格式等;
2、技术规范,包括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量计量规则、验收办法及要求等;
3、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文件及主要图纸、工程量清单、地质水文勘察试验资料及特殊工程要求等;
4、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5、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若有标底的,标底由招标人组织专业人员编制,也可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标底的确定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标准、定额、造价等方面的规定,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之内。
接受标底编制的单位不得参与同一工程项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业务。实行明标底招标的,其造价由招标人在答疑会前公布。实行暗标底招标的,标底必须保密,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须经交通招标办审核、报市招管办审查备案,并在招标答疑会前及答疑会时或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发出3日内)明确,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确保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文件截止日止,最短不少于7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报市招管办备案确定投标人。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按以下程序和方法确定:
(一)、报名: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发布的招标信息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交易席位证、报名人身份证及介绍信等有效证件参加报名,经招标人原件验证后,由投标人填写资格预审申请表和提交相关有效复印资料。
(二)、资格预审:招标人需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时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方法或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1、资格预审主要条件: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在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违纪及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
2、资格预审主要标准:与招标工程项目要求相符的资格(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交易席位证、资质证书、原注册地税务登记证、财务状况证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工作手册、联合体协议等);与招标工程项目要求相应的经验和拟承担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的同类(类似)工程业绩;拟承担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管理履约等方面的承诺书。
3、资格预审主要方法:招标人根据事先规定的标准进行符合性审查或从高到低评分方式确定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后,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为3-7家的,应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超过7家时,由招标人在市招管办监督下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总数不少于7家投标人。
(四)使用国家资金和国家融资的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得推荐投标人;其他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从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择优确定两家,其余投标人一次性抽签确实。
(五)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量时,应当重新发布信息组织招标。
(六)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在领取和购买招标文件时,或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不超过工程造价2%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由中心统一代收代退(保证金不计息)。
(七)招标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中心应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八)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少于3家的,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用议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商务标: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书;
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工程预算书)。
(二)技术标
1、综合说明书;
2、技术标规定需评估的全部内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规定提供证件的有效复印件;
4、廉洁自律和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承诺书;
5、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并盖投标企业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后送达中心,由招标人签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开标时提交例外)。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必须拒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对资格预审时已确认的项目经理和同类工程业绩不得补充、修改),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上述办法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需要将交通建设工程中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和分包初步意向。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应注明分包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队伍负责人(施工队长)的有关情况和分包初步意向。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一)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单位,然后再参加投标;
4、非联合体的挂靠行为;
5、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二)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单位;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中心公开进行,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监管单位参加。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人员或招管办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有效后,由工作人员或公证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及内容。
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项目经理,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并出示规定的证书和身份证。投标人未派规定人员参加开标会或应到人员未到会,未在规定时间到会,未能出具相关证件或证件无效的,均视作放弃投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市招管办、有关监督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 开标会议程序:
1、投标人及有关单位签到;
2、招标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到会单位及人员;
3、检查或公证投标人资格、标书的密封情况和送达时效;
4、对投标人、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及项目经理和招标文件已明确的拟派人员进行验证;
5、启封标书,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商务标进行评审;
6、宣布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
7、宣布各投标人总得分;
8、投标人对开标评标结果进行确认;
9、宣布中标候选人或拟中标单位;
10、根据招标人要求,公证员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在市招管办等部门的监督下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因专家库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特定项目的要求时,由招标人书面报告市招管办,经批准确定专家组成人员名单。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应设负责人1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一)凡投标最终报价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有效报价范围的视为有效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标。
(二)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废标。
1、未密封的;
2、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的;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4、同一份投标文件中,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5、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或项目经理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6、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投标人弄虚作假、仿造证明的;
10、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先后进行认真全面审查,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或有疑问等事项应进行询标,投标人应以书面答复。凡可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应对投标人的人员素质、设备投入、技术方案、业绩信誉、投标报价等方面分别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可以按照通过技术和商务评审,以最低投标价推荐中标候选人,但不得推荐投标价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当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书,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先后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三十一条 工程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合理报价投标法、综合性评估法。如因工程特殊,由招标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采用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评标办法。
第三十二条 经评审的最低合理报价投标法: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无特殊要求的工程评标,评标委员会对设有技术标时,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合格后进入商务标评审;对无技术标时直接进入商务标评审。技术标、商务标评审均不折算分值,以经评审的最低合理报价投标人推荐为中标侯选人。
第三十三条 综合费率让利投标价法:综合费率让利投标价法指以审定后的预算价作为基准价、各投标人以综合费率让利竞标,让利幅度在0%—15%之间。综合费率让利投标价法定标方式如下:
适用范围:主要用于技术要求简单、价格是主要考虑因素的施工项目。商务标分值100分。
基本程序:
1、由招标人在开标前公布综合费率让利幅度,让利幅度各档之间的步长为0.2,保留一位小数。
2、由投标人按顺序当众抽取让利率,并填写在已盖章签字的报价书中,由招标人或公证员当众公布(前一家抽取的数值码后一家抽取前放入暗箱内)。
3、定标:让利幅度最大者为中标让利率,对应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如出现并列最大让利率,则再抽签决定中标人。
4、中标价=审定后业主标底价×(1—中标让利率)。
5、采用综合费率让利投标价法计分时,不再进行商务标评议。
第三十四条 综合性评估法:总分值为100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部分进行量化计分,分值的比重按技术复杂程度由招标人确定,一般控制在20%和30%之间。
200万元以下项目招标人一般不设标底,其编制的标底在评标中只作界定废标,但不得作为评标的评分依据。
当采用综合性评估法时,技术标部分经评审,分数由评标委员会组织汇总、复核。分数汇总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值。
一、商务评审
(一)评标价的确定
1、招标人开标宣布的投标人报价,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经投标人确认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终报价即为投标人的评标价;
2、投标人开标时确认的最终报价,经招标人复核,若有算术上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投标人的最终投标价(文字表示的金额)一经开标宣布,无论何种原因,不准修正;
(2)当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价以内时,在投标价不变和注意报价平衡的前提下,允许投标人对相关单价、合价、总额价和暂定金(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修正;
(3)当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价(含)以上时,则为无效标;
(4)要求投标人对上述处理结果进行书面确认。若投标人不接受,则其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二)复合标底的计算公式为:
C=A×K+B(1-K)
式中:C为复合标底值
A为招标人标底值
B为投标人报价平均值
K为复合系数(在0.40、0.45、0.50、0.55四值中,开标时随机抽定);
(三)通过商务评审的主要条件:
1、凡投标人开标时确认的最终报价在复合标底价的+5%(含)至-15%(含)幅度内为有效标,否则为无效标。
2、各细目单价构成和各章合计价构成应合理,无严重不平衡报价;
3、未提出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相悖的要求,如:重新划分风险,增加业务责任范围,减少投标义务,不同的计量、验收、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或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等。
4、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未发生实质性降低;
5、有良好的信誉和良好的业绩,包括类似本项目工程的施工经验。
二、通过技术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工期合理,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二)施工设施、设备配置齐备合理;
(三)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力量能满足施工要求;
(四)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可行;
(五)工程质量目标明确,保证措施可靠;
(六)施工安全生产措施有力。
三、具体评分内容如下:
(一)商务标部分(70分)
1、开标时,从评标委员会在低于复合标底3%、4%、5%、6%、7%、8%六值中确定的连续三值中,随机抽取一个值作为基点评标价,得70分;
2、投标人在评标价低于基点的,在基点至-10%(含)复合标底之间,每下浮一个百分点扣1分,-10%至-15%(含)之间,每下浮一个百分点扣2分;
3、投标人的评标价高于基点的,在基点至复合标底(含)之间的,每上浮一个百分点扣2分,高于复合标底的,每上浮一个百分点扣5分。
(二)技术标(含部分商务条件)部分(30分)
1、技术能力(7.5-10分):
(1)质量检测设备(2-2.5分),满足资审文件要求的得2分,有提高的,酌情加分,最多加0.5分。(各评委应统一打分)
(2)技术人员配置(2-2.5分),满足资审文件强制性要求的得2分,有提高的,酌情加分,最多加0.5分。(各评委应统一打分)
(3)施工设备配置(2-2.5分),满足资审文件强制性要求的得2分,有提高的,酌情加分,最多加0.5分。(各评委应统一打分)
(4)关键工程施工方案(1.5-2.5分)。(各评委应各自独立打分)
2、管理水平(3.5-6分):
(1)施工组织设计(1-1.5分)。(各评委应各自独立打分)
(2)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0.5-1.5分),一级本专业项目经理得1.5分,二级本专业经理项目1分,其他专业项目经理得0.5分。
(3)安全文明生产措施(1-1.5分)。(各评委应各自独立打分)
(4)质量保证措施(1-1.5分)。(各评委应各自独立打分)
3、财务能力(4-6分),满足资审文件强制性要求的得4分,有提高的,酌情加分,最多加2分。(各评委应统一打分)
4、业绩与信誉(4-8分):
(1)企业资质(3-4分)
a、主营一级企业(4分);
b、主营二级企业(3.5分);
c、增项一级企业(3.5分);
d、增项二级企业(3分)
(2)业绩(按质量鉴定报告、质量鉴定证书、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其他质量证明文件)(1-4分)
投标人近36个月内
a、完成3个以下同类工程,工程质量合格(1分),完成3个(含)以上同类工程,工程质量合格(2分);
b、其中每创1个省级同类优良工程加0.5分,最多得2分。
(3)劣绩通报和质量、安全事故(-4-0分)
a、凡在近12个月内被省级或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扣2分;
b、凡在近12个月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扣2分。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同时抄送市招管办。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三十七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列顺序。当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积分相同时,按中标价低的排序在先;积分和中标价均相同时,名次随机抽签产生。
使用国有资金(包括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依次类推。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单位,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30个工作日结束日前确定。
中标通知书经中标公示后,由招标人报交通招标办盖章、市招管办备案后发出。
第三十九条 实行工程招投标中标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内容向交通招标办提交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报市招管办备案。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单位、并公示期满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书签订书面合同,同时按有关规定签订廉政责任书。招标人与中标单位不得另行签订背离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等材料报市招管办备案。
中标单位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取消资格的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由市招管办在7天内退给招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单位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单位承担。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向中标单位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单位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三条 中标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将中标的项目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分包总量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0%,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十四条 建立领用约束机制,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约担保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单位交纳、管理、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数额应不超过中标价的10%)的条款和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条款。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执法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市招管办和市监察局投诉。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影响面大的事件,交通招标办可以责令招标人予以纠正。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 上一篇:嵊州市招投标市场准入制度
- 下一篇: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