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嵊市招管委(2004)2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集体产权
统一进场集中交易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构建反腐倡廉防范体系的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行为,根据市政府第13号令《嵊州市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绍市招管委(2004)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集体)产权统一进场交易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国有、集体产权统一进场集中交易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有、集体产权统一进场集中交易的重要意义
国有、集体产权统一进场集中交易,是我市深化“阳光工程”的一个重要举措;是规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行为的迫切需要;是加强产权交易市场监管的有效手段。它既有利于提高交易的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切实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滋生,促进权力运作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国有、集体产权统一进场集中交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通力合作,不断规范和完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行为。
二、进一步明确国有、集体产权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范围
市招投标中心是我市国有、集体产权集中交易的市场。下列项目交易活动必须全部进入市招投标中心集中交易,禁止场外交易:
(一)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交易活动:
1、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或部分产(股)权(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的有偿转让;
2、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产(股)权有偿转让;
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的有偿转让;
4、科技项目产权的有偿转让;
5、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租赁、重组等发生的产(股)权或经营权的有偿转让;
6、其他依法允许转让的国有、集体产(股)权的有偿转让。
(二)政府特许经营以及带有政府特许社会资源性商品的交易活动:
1、公共资源的有偿转让。包括公共场所广告位使用权,车辆及交通线路营运权,各类公共场地占道经营权(如水果摊位、夜市摊位、烟花爆竹摊位、报刊亭等),广场、公园、道路、桥梁、节庆等冠名权;
2、自然资源的有偿转让。水域资源开发权(如养殖、挖沙等),矿产资源开发权,景区开发权,山林、农田、荒滩开发承包权等;
3、其它依法应列入政府特许经营以及带有政府特许社会资源性的商品。
(三)国家机关、金融部门查扣、罚没、抵押资产中原权属为国有、集体的资产产权和处理后资金缴入国库的资产产权的交易活动:
1、法院判决裁定用于债务清偿的原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的有偿转让;
2、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罚没资产产权的有偿转让;
3、金融部门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资产产权的有偿转让。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的资产(包括房产)产权的交易活动:
1、各类资产所有权的有偿转让;
2、各类房产租赁经营权的有偿转让等。
三、切实加强国有、集体产权进场交易中的协调配合
各部门要在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中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保证国有、集体产权按规定进行交易。招管办作为国有、集体产权统一进场交易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有关监管制度,会同有关产权所有者或授权经营者,加强对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监管;国资、体改、工商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产权交易机构以及有关交易活动的检查、指导和协调,配合招管办共同抓好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应进尽进、该堵则堵”的要求,凡本部门本系统涉及本意见所明确的应统一进场交易的国有、集体产权有偿转让,都必须统一进入招投标中心集中交易。
招投标中心要进一步规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操作规程,提高交易的服务水平,确保国有、集体产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四、严格履行国有、集体产权违规交易的责任追究
对不按规定擅自在场外交易的行为要按照《嵊州市招投标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法律责任。
嵊州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
二OO四年八月五日
报 送:绍兴市招投标市场管委会 ,陈月亮书记、魏伟市长、陈为民副书记、马志龙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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