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嵊市招管委(2004)1号
关于印发《嵊州市招投标工作
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
现将《嵊州市招投标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八月五日
报 送:绍兴市招投标市场管委会, 陈月亮书记、魏伟市长、陈为民副书记、马志龙副市长
嵊州市招投标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阳光工程”,推进廉政建设,加强和完善我市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根据中共嵊州市委《关于构建反腐倡廉防范体系的决定》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土地矿产、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工作责任追究对象
与招投标管理工作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进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有关单位(部门)、招投标操作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等,尚未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本制度规定追究工作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二、工作责任追究范围
(一)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追究
1、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招投标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职责,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协调配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
(1)不明确领导分工或不落实职能科室(机构)及人员的;
(2)不重视招投标管理制度建设,或管理不当造成招投标纠纷和投诉的;
(3)不落实市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下称市招管办)的各类督查意见书及协调明确的有关工作事项的;
(4)不按招投标市场准入管理等规定上报本部门发现、纠正、查处的有关招投标过程中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况的;
2、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杜绝各种应进场而不进场或规避进场交易行为的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
(1)对应统一进场的各类交易,擅自准许在场外交易或授意业主单位、采购人、产权人等采取任何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
(2)对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应进场而不进场或规避进场交易的行为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查处及其他严重失管失察的。
3、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监管,加强对招投标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
(1)交易前不按规定审查审核或不认真审查审核,发生对招标人和招标项目的条件审核、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出现明显差错,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2)交易中不按规定对场内交易活动派员进行现场监督的;
(3)交易后对交易双方在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违约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不予监督、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4)其他违反规定不履行监管职责的。
4、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查处力度,及时纠正招投标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
(1)对发生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各种招投标违规行为,不主动予以监督和查处的;
(2)对市招管办及其他有关部门移送的各类违规线索,未能及时纠正和查处的;
(3)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管理不严,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有关单位(部门)的工作责任追究
各级机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作为业主单位、采购人或产权人进场交易(包括按规定应进场而未进场或规避进场)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服从统一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
1、规定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2、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
3、在交易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有串标、泄密、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4、与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等方面违反有关规定的;
5、下属单位或辖管单位有各种违反招投标工作规定及违纪违法情况发生的;
6、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招投标操作服务机构的工作责任追究
市招投标中心作为招投标操作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各项交易的规定要求,组织交易活动,提供交易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
1、不按交易服务规范要求提供交易服务,影响交易效率的;
2、不按交易服务规程要求组织交易活动,造成交易纠纷或引起交易投诉的;
3、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4、工作人员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5、有其他违反操作服务规定的。
三、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市招管办为招投标工作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本区域范围内招投标工作责任追究的具体事项。
招投标工作责任追究应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市招管办根据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
符合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实施以下不同追究方式:
(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整改,由市招管办下发责令整改书。
(二)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由市招管办提出建议,报经市招投标市场管委会领导同意后,以市招管办名义发文通报。
(三)情节严重的,由市招管办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市招管办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附则
(一)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由市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