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嵊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现发布《嵊州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月亮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嵊州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订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是指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部(下称采购部)根据招标人的要求,事先公布采购条件,由投标人投标,并按国家和本办法规定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即采购单位;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参加竞投的供应商、服务商。
第四条 采购单位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必须委托采购部代理采购,不得自行采购。招标文件由采购部统一编制。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具体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另行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管理工作。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下称招管办),具体负责本市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制度,审定职能部门的招投标实施细则;?
(二)指导、协调政府采购招投标市场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
(四)负责招投标中心有形市场建设,为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设备齐全、服务优良的场所;?
(五)建设和管理市政府采购招投标评委专家库;
(六)受理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备案。?
市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监督执法部门和政府采购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细则的拟订,采购目录、限额标准的确定,计划的编制(药械采购计划由卫生部门编制)及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药械采购工作的监督执法由卫生部门负责)和投诉的受理。
市审计、监察等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别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采购部是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工作的采购招标机构,依据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单位的申请委托,负责组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采购单位应当在年初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情况,上报年度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采购前一个月内填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申请表报招管办和财政局备案,送采购部采购;同时将采购所需资金划入采购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资金划拨支付受招管办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部以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服务商进行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部通过随机方式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服务商中,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服务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一)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
(二)合同价值20万元以上的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招管办批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管办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服务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经招管办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及询价的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服务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只能从唯一供应商、服务商处采购的,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服务商处采购的;
(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服务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七)发生无法招标采购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应当在各级政府规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固定信息发布场所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或服务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及投标和开标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标的一览表,技术规格及要求,主要合同条款,投标书和合同格式,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要求,投标报价表,资格证明书,评标标准和方法。 招标文件发出后,如还有需要说明或修改的问题,采购部应在投标前通知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服务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报财政局备案,备案的招标文件应当接受招管办的审查监督。
第十五条 开标前,采购部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采购部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标书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天,除下列特殊情形并经招管办批准可以缩短至7天。
(一)需紧急采购的;
(二)采购部预先发布过一揽子招标公告的;
(三)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费时不多的;
(四)经招管办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自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起,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
(一)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有重大差异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或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四)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或授权代表印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向采购部缴纳不超过10%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条 投标人不得串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市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
采购部在开标前,应当通知招管办、财政局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第二十二条 开标由采购部主持,投标人、采购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
开标时由招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或采购部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及有关内容。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不符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采购部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巳经进入的,应当申明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综合比较各投标标的性能、质量、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及招标人资信情况等因素,依据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评标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评标方法的选择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一)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经评审以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法。即评标委员会在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确定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采购部应当根据评标意见和中标候选人方案进行决标,确定中标人。采购部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此法一般适用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二)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一种方法。即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各成员根据采购部制定的评定标准和相应的分值,独立地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计算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价格分值比重应控制在货物项目30%—60%、服务项目10%—30%之间。特殊情况需经招管办批准。
第二十五条 技术上无特殊要求的物品或服务项目,可以采用现场公开竞标方式采购。即竞标主持人先报起标价,再按一定的递减幅度报价,由投标人应价,出价最低且低于底标者中标;或由投标人按一定递减幅度自由报价,以出价最低且低于底标者中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部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送招管办、财政局备案。
招标结果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招管办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采购部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采购部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后十日内,向招管办、财政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服务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服务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部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并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招管办批准。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 采购部或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所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的修改。
采购合同签订应由招管办鉴证,并将合同副本在签订合同后七日内报招管办、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 中标人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按合同规定,向采购部交纳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质量和售后服务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七日内,采购部全额退还中标人的质量和售后服务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采购部或招标人在签订采购合同时,经招管办的同意,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采购物品或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增减的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10%,且不得变更单价。
第三十二条 长期供货合同及标的为服务的采购合同,合同履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 年。如采用长期供货合同方式采购的,需在采购前报招管办同意。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三十四条 合同履约后,经招标人验收合格。采购部凭采购验收结算凭证与中标人办理款项结算。
第三十五条 采购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确需变更合同的,应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事先征得招管办、财政局的同意。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对应当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所签订的采购合同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承担;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追究。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处罚规定。
第三十八条 招标工作人员及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漏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市政府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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