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嵊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现发布《嵊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月亮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嵊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2002)第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工作。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下称招管办),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制度的制定,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使用权交易实
施细则的审定,对土地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拟订出让地块供地方案,负责审核交易文件及投标人、竞买人交易资格等工作;
市发计、建设、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做好土地使用权交易工作。
第五条 市招投标中心土地(矿产)交易部(下称交易部)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土地交易的操作机构,为土地交易提供规范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交易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二)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承办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等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具体工作;
(三)受理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申请,并负责对交易材料的审查、报审、成交确认、代缴土地税费及代收代退有关保证金等具体工作;
(四)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使用权交易供求信息和交易行情信息,并提供相关政策法规信息等;
(五)为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签订、税费征收、登记发证等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进入市招投标中心依法交易,严格遵守各项交易管理规定。
第七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实行公开交易。
(一)经营性用地的出让及其他具有竞争性的项目用地;
(二)改变土地用途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三)符合转让条件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
(四)政府以优惠、减免地价协议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的交易;
(五)因土地抵押权实现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六)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七)农村非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
(八)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公开交易的。
第八条 土地公开交易应当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进行。具体交易方式由委托人或交易部提出,报招管办核准。
(一)招标。通过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由投标人进行投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二)拍卖。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由出价最高者获得该宗土地使用权。
(三)挂牌。通过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土地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最高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
第九条 出让、转让人申请土地使用权交易时,应向交易部提交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现状平面图、企业营业执照以及个人身份证等合法资料。
第十条 交易部受理土地使用权交易申请,应对出让、转让人的基本情况、土地用途、交易条件等进行审查。应公开交易的出让、转让人应委托交易部按规定实行公开交易;不需公开交易而出让、转让人有公开交易要求的,出让、转让人可以委托公开交易;不需公开交易且出让、转让人也不要求公开交易的,交易部应为其办理有关交易手续,出具土地交易成交确认书。
交易部对各类交易活动均应事先通知招管办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出让、转让人在提出交易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土地评估等资料。经交易部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依法批准同意交易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再由交易部公开交易。
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出让、转让人在提出交易申请时,交易部应视实际情况同时要求提交土地投资开发情况报告、土地评估资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付清地价款证明等。经交易部初审,符合交易条件不需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由交易部直接安排交易;涉及以优惠或减免地价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交易,须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核定应补缴的地价数额后,再由交易部公开交易。
第十三条 因土地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出让、转让人应提交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处分抵押物达成的协议,经交易部初审,符合交易条件不需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由交易部直接安排交易;需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需要补缴出让金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再由交易部公开交易。
第十四条 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出让、转让人应提交有关该土地的权属状况、使用方式、土地评估资料及地价缴纳情况。经交易部初审,符合交易条件不需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由交易部直接安排交易;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应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需要补缴出让金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再由交易部公开交易。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允许的农村非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交易,转让人必须取得拥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并报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再由交易部公开交易。
第十六条 出让、转让人委托交易部进行公开交易时,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一般包括委托事项、时限、公告期限、委托费用、临时冻结和解冻产权等条款。交易部应拟备委托合同文本。
第十七条 交易部应当根据出让、转让人委托交易地块的具体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文件。交易文件应在发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公告前报国土资源局审核备案,备案的交易文件应当接受招管办的审查监督。
交易文件应当包括交易方式、交易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样式、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文本等事项。
第十八条 交易部应当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天,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
第十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转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交易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权情况、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和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投标、竞买保证金;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二十条 交易部应当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交易活动,并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交易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参与投标、竞拍的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第二十二条 出让转让人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及其它因素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政府确定有最低价的,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该价格。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 以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应设立招标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出让、转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主要职责是审定招标底价,审查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确定中标人并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以拍卖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应设立拍卖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审定拍卖最低成交价,审查竞买人资格,指定拍卖主持人,经主持人确认竞得人后,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五条 以挂牌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如果挂牌期限内没有申购者申购,期满后经出让、转让人同意,继续挂牌,但不设定交易期限,有申购者申购,即可成交;如果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竞得人确认后,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转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并由招管办鉴证备案。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必须在交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交易结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交易部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上公布。
交易部应当自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按规定内容向招管办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交易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受让人依照《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交易部在土地交易成交后应从成交价款中扣减核定应补交的地价款及其他规费,并及时上缴主管部门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交易部从事土地使用权交易,可依法收取有关服务费用。具体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确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投标人或竞买人互相串通压价、弄虚作假的,其交易行为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招标拍卖成交后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作如下处理:
(一)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交易合同的,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缴纳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赔偿组织该地块招标、拍卖的全部费用。再行组织招标、拍卖的价格低于原中标价或成交价的,原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
(二)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期足额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转让人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返还;造成损失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赔偿损失。
(三)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期足额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出让、转让人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交易合同,出让、转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造成中标人或竞得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中标人或竞得人采取行贿、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中标或竞得结果无效,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主管部门及交易部工作人员在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市范围内的矿产采矿权必须进入市招投标中心交易,由交易部负责操作。
矿产采矿权交易应当实行公开交易,并参照本办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市政府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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