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嵊土资[2005]90号
关于对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83号提案的答复
张哲嗣委员:
您提出的《要求尽快落实土地地政策,尽早建成体育中心游泳馆》的提案(第8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3年,因城市规划调整,市游泳馆工程整体东移20多米,需涉及到嵊州市业隆装饰有限公司工业用地2.14亩。为此,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政府[2003]13号抄告单精神,对业隆公司2.14亩工业用地开展收储。
在业隆公司2.14亩工业用地收储过程中,因政策处理难度较大,经有关领导协调,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市拆迁事务所拆迁。由于业隆公司无据提出了126.99万元厂房租费补偿的要求,而根据评估,其收储补偿费仅为53.48万元,市土地储备中心不能拿国家财产做人情,非法给业隆公司126.99万元的房租费补偿,因而业隆公司2.14亩工业用地收储搁浅。
今年5月,市纪委、监察局对此作了专门调查,并于5月23日作出明确回复:“鉴于周六艺所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是虚假合同,故嵊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嵊州市业隆装饰有限公司所签订的[2003]001号房屋货币补偿协议不能成立。由嵊州市拆迁办负责废止原房屋货币补偿协议。”并明确要求:“为保证市体育中心游泳馆项目尽快建设,在废止原补偿协议的基础上,由市拆迁办负责依法对嵊州市业隆有限公司部分围墙等建筑物进行拆迁。”
5月30日,嵊州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作出了“关于废止嵊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嵊州市业隆有限公司、嵊州市房屋拆迁事务所”三方在2003年6月25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的决定。最近,我们对该建设项目重新办理拆迁审批手续,有关工作正在紧张开展之中。
最后,感谢您们对政府工作的支持。
联系科室:储备中心 联系人:黄建良 联系电话:3112609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政协 提案 答复
抄 送:市府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