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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嵊土资[2005]91号
关于对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103号提案的答复
童红英等委员:
您们提出的《房地产开发地块应以“净地”出让》的提案(第10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我市从2001年起,经营性用地使用权一律实行公开出让,特别是200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11号令实施后,进一步完善了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规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有效地促进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建设。由于我市在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程序规范、客观公正,连续四年保持了公开出让百分之百,所取得的成绩多次受到上级国土部门的表彰和纪检部门的肯定,也受到用地单位的好评。
但是,正如您们在提案中所提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是地上物处置、周围关系处理上还未到位,导致有几宗公开出让土地存在一些遗留问题。
对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中存在的问题,已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从今年1月1日起,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一是坚持国土、建设部门联合踏勘,划定出让地块;二是坚持先建好封闭围墙再公开出让,把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公开出让之前。经过半年来的实践,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对已出让土地存在的一些遗留问题,也正在逐步处理之中。
最后,感谢您们对政府工作的支持。
联系科室:用地科
联 系 人:刘雅莉
联系电话:3110718
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政协 提案 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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