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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嵊劳社险〔2005〕45
各参保单位、市级有关部门:
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文(浙劳社老〔2005〕69号)公布2004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为18689元。据此,确定2005年缴费年度(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下同)我市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最高限额为4673元,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04,下同)月平均工资高于4673元的,以4673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每月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73.84元;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935.00元的,以935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每月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74.8元;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在最高、最低限额以内的,则按实计算缴纳。
三、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劳社老〔2005〕68号文件规定,2004年我市企业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4%,企业退休(职)人员2004年个人账户余额的年记账利率按照同期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利率2.25%计算。
五、各参保单位应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不论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均应主动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