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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嵊劳社医〔2005〕46号
关于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现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劳社医〔2005〕77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中的精神,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基本医疗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的给付办法仍按嵊劳社〔2002〕17号文件嵊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比例执行,即先由参保人员自理1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药品目录
抄送: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6月20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