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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嵊政〔2006〕62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规划,依法审批,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管理
1.科学合理编制规划。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已经修编并上报绍兴市、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及《村建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使《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村建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有效解决规划之间相矛盾及建设发展方向与规划指导方向不一致的问题。
2.重视村民建房管理。整村农转非的村、撤村改居纳入社区化管理的村、城隍山景区内村及城南新区内的村、经济开发区近期建设范围内的村,原则停止就地新建村民住宅审批,就地翻建、危房修缮等也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才能实施。对原则停止就地新建村民住宅审批的村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安排村民建房用地的村,要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规划村民建房集中安置区,保障村民建房权利。市建设局、经济开发委、市城南建管委要按要求确定原则停止就地新建村民住宅审批村具体范围,做好村民建房集中安置区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其他村的村民建房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
3.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建立建设项目包括违法建设补办手续,规划、土地并联预审制度,未经并联预审同意,规划、国土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规费。加强对“平改坡”管理,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平改坡”工作的规划编制、方案审批;城管执法局负责规划监管;建管部门负责“平改坡”工作的成本、质量、进度、安全、资质管理;气象部门负责“平改坡”工程屋顶防雷设施的管理与检测;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负责“平改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协助处理同幢房屋所有产权人之间相邻建筑住户之间的关系;“平改坡”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承建。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督,有效防范和严格取缔违法建设
1.合力整治违法建设。凡是非法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国土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在管理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及时界定,并反馈给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要加强规划管理执法工作,经规划管理部门界定违反建设规划的违法建设,由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委一旦发现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组织人员前往阻止,并将情况及时报给相关职能部门;村、社区是违法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联村干部 (驻村指导员)作为第一责任人,对违法建设要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控制、第一时间报告。对违法建设的整治,公安等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对违法建设处罚执行过程中的暴力抗法事件,要及时介入,严肃查处。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一是健全举报制度。各责任部门均要设立举报电话,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举报和监督。二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党员干部和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有违法建设行为的,要按照《关于严肃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纪律的通知》(嵊市纪[2002]14号)文件的规定追究责任,从严查处。责任单位、执法人员不作为或慢作为的,应按党纪政纪追究责任。三是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函告制度。主管单位有责任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函告给当事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当事人所在单位和管理部门应配合对其进行教育,劝其自我纠正。四是建立管理协同制度。对今后出现的违法建设,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协同管理,把好关口。建立监察部门例会制。五是建立违法建设主管单位例会制度,由违法建设整治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定期召开会议,检查和督促主管单位落实监管责任,协调解决重特大违法违纪案件。
3.实施责任制考核。对有关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实行违法建设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考核,把违法建设管理工作列入全年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列入主职领导、分管领导的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委要制订违法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明确村(社区)干部、联村(社区)干部、驻村指导员、工作片组长、工作片片长的工作责任和奖罚办法。市城管执法局把规划管理行政执法中队设到各街道办事处,实行分片联村(社区)、责任到人的双层管理和考核。国土、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对职能单位、科室及工作人员实行考核。
三、区别情况,妥善处置遗留问题
对本意见发布以前已经出现的违法建设要区别情况,妥善处置。具体处置办法如下:
1.以下五种类型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和建筑垃圾清运等由违法户承担。(1)违法建设占用道路、河道、绿地的,占压燃气、电力、电信、给排水干管的;(2)门前屋后乱搭乱建的;(3)占用农用地的;(4)擅自砌筑地基的;(5)必须拆除的其它情形。
2.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村民违法建设分两种情况处置:一是对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除外),三层以下(含三层)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20%的罚款,在接受处罚、交纳规定费用后,给予补办建房审批手续;三层以上部分予以没收。在农用地上的违法建设一律拆除。二是对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实行异地安置,纳入到定点区域建设或按“城中村”改造的政策享受购置公寓房。违法建设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和建筑垃圾清运等由违法户承担。
3.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户多宅的村民违法建设分两种情况处置:一是对符合立户建房条件或原住房面积明显低于法定面积限额,且宅基地不属于农用地的违法建设,三层以下(含三层)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0%的罚款,在接受处罚、交纳规定费用后,给予补办建房审批手续;三层以上部分予以没收。二是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违法建设,予以限期拆除或没收。
4.对村民建房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及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和建筑垃圾清运等由违法户承担。
5.单位违法建设的处置:一是对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规划管理和市国土部门界定,允许补办手续,在接受处罚、交纳规定费用后,给予补办审批手续;不允许补办手续的,予以拆除或没收。二是对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和建筑垃圾清运等由违法户承担。
6.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限额的,超面积部分予以拆除或没收。如拆除的,拆除费用和建筑垃圾清运等由违法户承担。
7.对违反规划用途和用地性质的违法建设,市国土部门依法查处后,经市国土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集体土地除外)。
8.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的处置办法。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所有权属于国家,经有关部门验收后质量合格的,可以保留使用,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公开拍卖、当事人回购或租赁及市政府批准的其它方式处置。被没收的建筑物以公开拍卖或当事人回购的方式处置的,处置后相应确认该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处置被没收的建筑物所得款全额上缴市财政。
对已按《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法建筑的若干规定》(嵊政〔2002〕150号)文件规定接受处理,缴纳规定费用,又符合上述处置办法补办手续规定的村民违法建设,经规划管理和市国土部门审核,允许直接补办审批手续,有关部门不得重复处罚或要求再次缴纳规费。
本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 建设 管理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