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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嵊政〔2006〕51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打造“平安嵊州”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尽快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绍政发〔2006〕70号),按照市委提出的建设“平安嵊州”的战略部署,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但是,我市事故总量仍居高不下,各类事故隐患大量存在,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投入不足,安全保障体系和机制不健全,监管体系不完善,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2.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打造“平安嵊州”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方法,加大安全投入,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3.奋斗目标。近三年内努力实现全市各类事故总量、事故死亡人员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年增长率为零,并力争有所下降;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道路交通、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高危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遏制;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指标达到或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力争亿元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和万车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二、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4.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制定和完善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政策意见。其中,2006年要重点抓好我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文件的制定工作,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5.加强产业政策引导。结合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积极推广使用先进安全装备和防护设施,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快淘汰安全保障条件差的工艺和设备,坚决制止危及安全生产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大矿山资源的整合力度,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和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单位,依法予以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在2006年底前予以搬迁或关闭。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到2007年底,但搬迁或关闭前,必须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
6.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和支持。市本级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保障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整治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改造和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把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确保落实。同时,把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在调整城乡建设发展规划时,要及时新增道路交通、消防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内容,对矿山、油(汽)库(站)和冷库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仓储场所的规划布局和设置,要认真执行国家安全标准规范,坚决杜绝新增重大事故隐患。
7.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不懈地抓好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和火灾隐患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缔和关闭非法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今后,一年内凡乡镇(街道)存在一处以上非法生产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且未按有关规定查处而导致人员死亡事故发生的,对乡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化道路交通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8.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管制度。要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建立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档案,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控,并每年向上级政府和安监部门书面报告一次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情况。建立评价评审、挂牌公示、整改督办制度,全面实行“企业为主,部门监督,指定专人,挂牌公示,限期整改”的监管机制。到2006年底,在全市形成较为完善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体系。
9.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级各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要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和完善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反应和抢险救援能力。
10.严格安全生产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事故书面报告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向上级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扩大事故及隐患举报渠道,积极实施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奖励资金由财政列支。对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并落实责任,依法严肃查处。
11.积极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加快安全生产信息网络体系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到2007年底,市级安全生产信息网络,为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统计分析、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管、掌握高危行业和重点企业安全状况动态以及事故预防预测等提供信息技术平台。加大投入,将先进的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应用到道路交通、高危行业和事故多发的领域。落实安全生产科技经费,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社会团体等积极参与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三、强化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12.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取得合法生产、经营的资格;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广泛开展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督促落实做好上述各项工作。
13.强化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须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所需资金,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职工培训档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证上岗。换岗职工必须接受与新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每两年须接受复证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未经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考核发证的,严禁上岗。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员安全培训工程”工作,在经费和人员上给予保障,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对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其中2006年全市要确保完成8万人的培训任务。
14.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非煤矿山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1.5%;建筑施工单位每个在建工程按不低于施工合同价的1.5%,其中道路施工企业按不低于合同价的1%;交通运输企业按不低于当年营运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其他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另行规定。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标准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根据企业的性质,分别由同级财政、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5.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安监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相关行业的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基本条件,组织企业实施,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试点,以点带面,扎实推进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力争通过两年左右的努力,使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普及率达到80%以上。
16.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挂钩,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足额交纳保险费。探索建立商业保险与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相结合的制约激励机制。工伤事故发生后,有关机构或事故责任主体必须向受到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伤亡者或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和赔偿工作进行监督。
17.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中小企业要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严格审批要求,进一步从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方法和手段,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等方面,来加强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从而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长期得不到整改的中小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闭。
四、落实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8.继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我市已建立了独立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按照上级要求,建设、交通、建管、质监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备充实必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9.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我市所有乡镇(街道)都已设立安监站,实行双重管理,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人员数量根据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和任务,应配备专职管理员1-3人,监管任务重的地方可视情增加人员配置;人员编制由乡镇(街道)内部调剂解决。同时,要确保机构、人员和经费“三到位”。经济开发区、市领带园区和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等均应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村(居)也要聘请安全生产监督员。
20.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建立、完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市政府与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进行年终考核;对考核优秀和合格的,分别给予表彰奖励,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考核不合格的要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对其主要领导的奖励和晋升实行一票否决。凡发生死亡5人以上(含5人)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发生死亡3人以上(含3人)火灾、工矿商贸企业重大责任事故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上级政府。
21.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凡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和大型商贸、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都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应数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22.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安全生产准入,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设立但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申请办理,对逾期未按规定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一律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
23.严格实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中应当设安全生产专章,正式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和论证,获得定点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通过“三同时”验收,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其余所有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其安全设施也必须通过 “三同时”验收,对未实施和虽已实施但未经验收或验收未予通过“三同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经“三同时”验收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4.不断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特别对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重视安全生产投入、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要从重处罚。
五、加强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25.形成各负其职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乡镇(街道)、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市安监部门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开展各种形式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构建信息、科技、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26.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各新闻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每月安排落实一定的篇幅、时间,在重要版面或黄金时段进行安全生产社会公益宣传。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中小学校应开设安全知识教育课程,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和机制、监管方式和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探索创新,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开创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生产 决定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