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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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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嵊州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嵊财采2006〕53号

                                                   

 

 

关于印发《嵊州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规范采购人的分散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印发《嵊州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嵊州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二OO六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分散采购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绍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嵊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二OO六年六月二十日印发

 

嵊州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分散采购行为,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嵊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散采购是指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绍兴市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根据授权予以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本国货物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生产或组装完成的货物。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国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经有关专业部门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或证明,报市财政局。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分散采购的预算、采购资金落实情况以及采购方式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  采购人实施分散采购前,应填制《政府采购申请表》,申请表附详细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及内容、采购预算、技术需求、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或批件、采购代理机构的合同、拟采用采购方式等,申请表须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并抄送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备案。

第七条  分散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人采用招标的采购方式,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

对于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但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用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批准并报市招管办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人不具备实施能力的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但所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并且已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  采购人应按经核定的项目、标准进行采购。对变更采购项目、提高采购标准的,必须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    采购人应将采购文件在正式发出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和招管办备案。

同时应将供应商和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及谈判的具体时间、地点书面告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派员实施现场监督;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进市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市招管办派员实施现场监督。在必要时,提前3天邀请市监察局、市财政局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  采购人的采购公告和中标、成交结果等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在自行采购过程中,采购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真实地做好书面记录,并由采购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采购人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正式书面合同。采购合同签字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采购情况的书面报告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和招管办备案。

采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包含合同文本并涉及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获取招标(询价、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名单;(二)开标(询价、谈判)日期和地点;(三)投标人签到名单;(四)唱标记录;(五)投标(询价、谈判)报价;(六)评标办法;(七)评标(询价、谈判)纪要;(八)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的授权建议;(九)违法违纪供应商名单及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分散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第十四条  采购资金的结算采用采购单位直接付款的方式,按照购销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第十五条  采购人在次月5日内将分散采购统计报表、软件盘分别报送市财政局、招管办。

第十六条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应对采购活动中形成的采购文件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十七条  从事工程造价、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检测等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市招投标中心负责分散采购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指定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负责对所属单位分散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招管办负责全市分散采购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采购人违反本办法的,市财政局将停止按预算支付采购资金;采购经办人和相关负责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按《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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