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嵊州市 > 正文

嵊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制度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朗读

         

嵊州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嵊财采2006〕52号

                                                   

 

 

关于印发《嵊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

和验收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合同的有效履行,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印发《嵊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制度》,请遵守执行。

 

附件:《嵊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制度》

 

              二OO六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合同  履约  验收制度  通知         

  抄送:绍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嵊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二OO六年六月二十日印发


 

嵊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和管理,保证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及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及拨款的依据。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整、及时地履行合同。

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条款。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等。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采购单位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应提交采购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购单位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均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和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备案。

第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合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中止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将变更、或者中止合同的理由、内容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政府采购合同标的质量的验收,原则上应由采购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负责验收(采购金额较小的除外)。

验收小组成员应由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和相关技术专家组成;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直接参与该项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合同当事人视情况可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履约状况进行检验,并作记录,作为合同标的交付或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 验收过程要制作《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对数额较小的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及验收主要负责人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大型政府采购项目应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成员及验收主要负责人在验收报告中签具验收意见并签名。验收结果要在验收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和市招管办备案。

第十条 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采购单位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验收结果部分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在不影响采购项目安全性,不降低使用功效性的前提下,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采购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供应商违约的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应组织调查,并对违约情况进行通报,并对拟采取的措施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过程中,对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活动事项有疑问或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未及时答复的,可以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

第十三条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或履行后,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经抽查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中标供应商付款,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应当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送下列资料,以备审核

1、采购资金结算单;

2、《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付款确认书》;

3、购销合同(副本);

4、正式发票(集中采购项目,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加盖“嵊州市政府采购专户集中支付章或嵊州市政府采购采购单位直接支付章”后,退回采购单位入账);

5、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采购单位应当对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在审核中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方可办理采购资金的拨付手续。

属于分散采购项目,采用采购单位直接支付结方式,采购单位在支付采购资金时,应当附有相关的证明资料方可入账。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过程中采购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招管办负责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过程中采购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嵊州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hengzhoushi/20210603/237774.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