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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嵊政办〔2006〕101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增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努力使不同层次的困难群众得到相应救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05〕146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保基本、全覆盖,多层次、相协调,高效率、可持续”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救助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切实提高困难群众的救助水平,逐步从侧重特定群体性保障向普适性公平权益维护转变,大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嵊州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救助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分类分层救助、动态管理原则;坚持量力而行、逐步提高原则。 三、建立困难群体分类分层救助制度,完善审批制度 (一)明确救助层次。根据生活困难程度的不同,将户籍在嵊州市范围内的城乡生活困难居民中的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及困难家庭列为救助对象,实施分类、分层救助。其中困难家庭指: 低保边缘户。指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市城乡低保标准120%以内的困难户。 因病致贫户。指家庭年收入(含家庭积蓄)减去家庭成员因患大病产生的年自负医药费(扣除各种报销、救助)支出后,人均年收入在本市城乡低保标准120%以内的困难户。 就学困难户。指家庭成员中有通过教育部门组织考试后就读全日制高等院校,且家庭年收入减去学费(按每人每学年6000元计算,不足6000元的按实计算)支出后,人均年收入在本市城乡低保标准120%以内的困难户。 (二)规范审批程序。困难家庭的认定和申请程序:应当由户主或当事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和情况,并如实填写《嵊州市困难群众救助申请表》,申请审批程序、家庭收入和家庭人口计算口径,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人要如实向乡镇(街道)、开发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相关资料,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开发委的调查核实,其中“人均年收入”、“家庭总收入”、“年自负医药费”是指申请前12个月收入和费用。就学困难户要如实提供高校开具的学费收据,因病致困户应提供医院诊断和医疗费凭证。若申请对象拒绝提供相关收入、财产证明等必需的、合法的材料,乡镇(街道)或开发委可以不予受理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经民政部门审批后,发给《嵊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注明“低保边缘户”、“因病致贫户”、“就学困难户”。 四、巩固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成果,加大孤儿救助力度 (一)提高集中供养人员生活标准。从2006年7月 1日起,集中供养对象的经费为:市财政对每个对象按农村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负担;村集体经济负担部分由乡镇(街道)、开发委确定,原则上应保证每人每年360斤大米;其余部分资金由乡镇(街道)、开发委负担。各乡镇(街道)、开发委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巩固在98%以上。 (二)加大集中供养人员医疗保障力度。从2006年7 月1 日起,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对象的医疗费,按集中供养人数每人每月20元列入市财政预算,各乡镇(街道)、开发委要建立敬老院医疗互助资金,实行经费统筹与个人包干相结合等办法管好、用好医疗经费,建立卫生院定期上门服务机制,为救助对象提供及时、便利和优惠的医疗服务。 (三)全面提高敬老院管理水平,建立长效发展机制。结合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完善《嵊州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实施细则》,加强敬老院队伍建设,按照1:10的比例落实敬老院管理护理人员配置,建立敬老院院长及工作人员的公开招聘和考核机制。同时,利用和发挥敬老院的资源,在满足集中供养前提下,向社会其他老人开放,按有关标准收取费用,探索社会化养老新路子。 (四)切实做好孤儿救助工作。开展“关爱孤儿行动”,为孤儿提供全面救助。研究改进集中养育、领养、代养、寄养办法,创造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环境。从2006年7 月 1日起,以福利机构和困难家庭作为监护人的孤儿供养经费,经申请,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全额救助。同时要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工作,重点做好对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的保护。 五、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保障标准正常增长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的要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2005年最低工资标准560元的4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从2006年7月 1日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215元提高到22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110元提高到135元。今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最低工资调整情况予以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原负担比例规定执行,即按市财政70%,乡镇(街道)、开发委30%分级负担。 (二)健全物价上涨动态补贴制度。根据低收入群众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在物价上涨较快的年份,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浙政发〔2004〕52号)的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物价补贴。 (三)加强低保管理,健全调整机制。凡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按照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发放保障金。按差额发放的保障金一般不低于月人均50元,其中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救助对象,按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保障金。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对象,要健全低保最低生活保障退出机制,按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并鼓励引导其通过劳动自食其力、脱贫致富。 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一)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着力解决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看得起病,看得上病,加强预防少生病”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现有医疗服务的基础上,针对低保边缘群体出台相应的救助政策,为农村参保人员提供2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1.扩大医疗救助范围。户籍在嵊州市的城乡困难家庭、特困职工以及嵊州籍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困难学生,不受是否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限制,纳入嵊州市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范围。 2.降低医疗救助起补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对城乡各类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标准,作以下调整: 对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集中供养对象实施医疗零起点救助,即:敬老院集中供养对象个人自负金额2000元以下的,按50%比例救助;2000元以上的,按60%比例救助。 调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起补线,即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起补标准从原来的3000元降为1000元,即个人自负医疗费用1000元-10000元的按30%比例救助(指农村合作医疗办报销后,符合报销范围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10000元以上部分按40%救助。 加大对困难家庭的医疗救助力度。特困职工和困难家庭成员患病的,救助标准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段救助标准计算,并按救助金60%的比例救助;困难家庭中的农村“三老”(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人员、困难家庭中的重点优抚对象其救助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段救助标准计算,并按救助金80%的比例救助。各类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批程序严格按《嵊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试行)》执行。 3.加强医疗救助的时效性。为切实解决救助对象支付医疗费用的困难,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实行即时救助。 其它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大力发展慈善事业,进一步做好慈善救助工作 鼓励企业和公民参与慈善活动,发展慈善事业。慈善机构广泛开展各种类型的慈善、捐赠和扶贫、济困、助医、助学等活动。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特困家庭子女,纳入嵊州慈善组织和关工委的助学范围,助学标准另行制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福利机构、开办“慈善超市”,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八、动员鼓励各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活动 政府主办的供水、供电、供气(然料)、有线电视、公交、环卫等经营性服务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制定针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困难家庭的扶持政策,减免相关收费,实施分类分层救助;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其它团体和组织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互助活动。 九、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乡镇(街道)、开发委和慈善组织将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列入助困对象,优先列入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开展的结对帮困对象;要将低保边缘户纳入春荒、冬令救济范围,享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要对介于低保标准120%-140%之间的困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社区、村要对介于低保标准140%-160%之间的困难群众实行各种帮扶。对各类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困难确需救助的,根据该家庭的实际情况,由乡镇(街道)、开发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酌情予以救助。 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为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民政、财政、教育、卫生、劳动社会保障、建设、司法、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嵊州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困难群众分层分类救助,实行分工负责制,市民政、财政、教育、卫生、劳动社会保障、建设、司法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在各自职责责任范围负责实施社会救助。 乡镇(街道)、开发委负责本辖区内困难群众分层分类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报送、救助金发放及有关管理工作,并要按照《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乡镇、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救助管理服务中心(站)的实施意见》(嵊政〔2005〕22号),保证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所有困难群众实行持证救助、动态管理,根据困难群众家庭经济收入的变化,实行每半年一次的动态调整制度。 十一、本实施意见由嵊州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 救助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