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嵊住金[2006] 9号
嵊州市支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职工支取公积金的手续,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绍兴市建设局、绍兴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有效证明材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帐户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工作调动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二年的;
(八)非本市城镇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但是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取人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人的,在贷款存续期间,除前款第(二)项规定外,不得支取。
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在提取本人和配偶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时,本人和配偶帐户内余额不足的,可以分别申请提取其同户成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其同户成员应由本人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支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
职工在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支取人身份证、结婚证,代领人身份证;
(二)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不动产购房发票及与购房总额相符的银行现金缴款单复印件;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发票及与购房总额相符的银行现金缴款单复印件;
(四)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管部门认可的协议、《契证》、《房屋所有权证》;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建筑规划许可证》、土管部门用地批文;在农村的,提供《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用地许可证》;
(六)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一次性还贷审批表》、《支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审批表》;
(七)租赁住房自住的: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证》及完税凭证;
(八)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休证》、《退休证》;
(九)工作调动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嵊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证》;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二年的:应提供失业证或《失业保险手册》;
(十二)非本市城镇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一至四级伤残等级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十四)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继承人、受遗赠人,需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及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并由单位经办人员代领。
第三条 提取额度及提取截止时间
(一)符合第一条中第(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全部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帐户;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累计支取总额不得超过相应住房消费的实际支出。同时,提取截止时间分别为:
1、购买商品房的,截止到发票所载明上一个月的时间;
2、购买二手房的,截止到《契证》或发票所载明的上一个月的时间;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截止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后一年,在农村的,截止到《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发证后一年;
(三)一次性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截止到贷款偿还审批表或银行出具的贷款清偿凭证所载明的时间,且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四)租赁住房自住的:不得超过实际房租支出的70%。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职工本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嵊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
(三)职工本人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四)职工到银行提款或办理转还贷手续;
(五)单位破产、解散、注销的,由单位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托管手续后,职工可随带相关证明,直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五条 法律责任
依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中心给予处罚:
(一)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此前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从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
二○○六年五月一日
主题词:支取公积金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