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嵊住金[2006]10号
关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嵊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预登记制度,调查核实后按规定放贷。
二、提交付款发票时,必须同时提供与付款发票总额相符的现金缴款单复印件。
三、贷款限于当年发生的购建房。
四、提前还贷,原则上在一年以后经审批才允许。
五、以上补充规定自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
二○○六年五月一日
主题词:公积金贷款 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