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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嵊政办〔2007〕30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07年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使参保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经研究,决定对2007年度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人均筹资标准。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力度,财政对参加200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从每人每年23元提高到45元,农民个人缴费20元不变,人均筹资标准从43元提高到65元。 二、提高乡镇(街道)卫生院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乡镇(街道)卫生院门诊发生的规定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15%提高到20%。 三、提高起付标准至5000元部分的报销比例。住院医疗费用自起付标准至5000元(指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部分的报销比例从20%提高到30%。 四、提高最高报销限额。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从12000元提高到20000元。 五、扩大特殊病种报销范围。精神病人在嵊州市精神病防治院门诊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20%比例报销;肺结核病人在定点医疗单位肺结核专科门诊接受规则治疗并完成疗程后,给予每人300元的补助。 六、本次调整方案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本调整方案,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修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一并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卫生 农村合作医疗 实施方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