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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嵊州市公安局《关于实行先进典型联系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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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公安局文件

 

 

 

 

嵊公字[2006106

 

 

印发嵊州市公安局《关于实行先进典型

联系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所、队、科:

现将《嵊州市公安局关于实行先进典型联系制度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嵊州市公安局

关于实行先进典型联系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公安机关先进典型的教育培养和关心爱护,使之更好地发挥引导、示范、激励作用,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根据《公安部关于建立先进典型联系制度的通知》(公通字[20013号)和省厅《关于加强公安机关先进典型联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组织领导。在市局党委直接领导下,建立先进典型联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局长宋国新,副组长:政委李鹤良,小组成员:市局其他党委成员。

第三条  定期联系的先进典型为: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给予记功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市局与下列先进典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联系:

1、受省公安厅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2、荣立一等功的个人和英烈遗属;

3、受上级公安机关委托需要进行联系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4、认为需要进行定期联系的其它先进典型。

第四条  联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电话联系;

2、实地走访;

3、信息报送;

4、听取汇报。

第五条  定期联系结果的运用:

对在联系过程中,发现先进典型存在问题的,及时帮助查找症结,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损害公安机关声誉、不能保持荣誉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批准权限和程序及时上报原审批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六条  对于先进典型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协调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解决,并在教育培训、晋级晋职、业务指导等方面予以倾斜。要配齐配强先进单位的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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