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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嵊劳社就〔2006〕110
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嵊政〔2006〕6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新一轮《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申领程序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
2、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07年底);
5、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以失业登记时间为准)。
(二)2005年底前领取的《再就业优惠证》,需到市就业管理处办理年检后才继续有效,其中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年检手续。
年检时,对已享受税费减免及相关优惠政策期满的,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并办理终结手续,不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不得重复享受扶持政策。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
凡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条件的人员,持《职工失业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一寸照片2张到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经街道(乡镇)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审查,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发放。
属夫妻双失业对象的需带结婚证;属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市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每星期四为优惠证的办理日。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凭证,也是享受减免税费和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同时又是享受过扶持政策的记载凭证。
2、《再就业优惠证》在照片处盖发证机关骑缝钢印后生效,证件不得涂改、撕页、转借,并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3、《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本人使用。失业人员享受政策或实现再就业后,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个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对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并由负责办理退休手续的部门收回。
4、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再就业优惠证》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格式,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
附:《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报:市府办,张金初副市长
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
编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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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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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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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 证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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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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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保 证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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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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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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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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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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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成员 |
称 呼 |
姓 名 |
出生年月 |
工 作 单 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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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工作
简历 |
起始时间 |
终止时间 |
工种专业 |
何地何单位(单位性质) |
离开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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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就业管理服务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主题词:
抄送: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4月5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