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嵊州市财政局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嵊州市财政局 文件
嵊劳社就〔2006〕116号
用人单位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政发〔2006〕16号、绍政发〔2006〕57号文件精神,根据《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嵊政〔2006〕68号)规定,现就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经认定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以及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享受补贴的条件和补贴标准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享受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为3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标准按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乘以单位应缴费率计算。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各类企业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及参保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其所招新增人数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补贴期满后,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为止。
3、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勤杂岗位)和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保序等)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发放工资标准不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其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部分及由本人负担,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4、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性岗位,由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为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同上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一致。
三、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缴费终了后,按年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社保补贴人员名册》(表式附后);
2、劳动合同、《再就业优惠证》、《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3、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地税或社保机构已缴费证明)。
4、除以上资料外,各类用人单位还需提供相关材料。
(1)被招用人员在用人单位期间工资发放清单。
(2)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需提供代理协议和代理人员名册。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资料审核后,应对企业进行实地审查,汇总后报劳动保障局审批。
(三)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年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号内。
四、管理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的社会保障补贴同时享受。
2、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应在个人《再就业优惠证》予以记载。
3、已办理协议缴纳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即“双缴”人员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4、欠缴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5、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补贴的单位,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补贴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1、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
2、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嵊 州 市 财 政 局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报:市府办,张金初副市长
附1:
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
年 月 日 单位:人.元
申请单位 |
|
经济类型 |
| |
单位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银行帐号 |
|
开户银行 |
| |
申请补贴 类 别 |
人数 |
补 贴 期 限 |
金额(元) | |
社会保险 补 贴 |
|
|
| |
社会保险 补贴+岗位补贴 |
|
|
| |
市就业 管 理 服务处 意 见 |
年 月 日 | |||
市劳动 和社会 保障局 意 见 |
年 月 日 | |||
附2:
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
单位名称:
序号 |
姓 名 |
优惠证编号 |
合同期限 |
补 贴 标 准 |
补贴月数 |
金 额 | ||
养 老 |
医 疗 |
失 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 上一篇: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关于李伟民等同志任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