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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组织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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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组织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嵊审发〔 2003 〕 45 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项目必审制,规范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绍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采用招标方式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行为。组织审计业务范围为工程结算造价审计业务。

  第三条 嵊州市审计局是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组织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招标投标管理和组织审计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 组织审计工作的基本做法是“准入透明、项目公开、统一招标、质量监控、分档排名、奖惩挂钩”。

  第五条 本市组织审计业务领域对外开放,凡具有与审计项目相应的法定资质、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从业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都可以参与业务竞争。

  第六条 组织审计业务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划分为两个级档。项目投资规模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属于 A 档业务,要求社会中介机构具有浙江省审计厅国家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资质;项目投资规模在 500 万元至 5000 万元的,属于 B 档业务,要求社会中介机构具有绍兴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资质。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参加组织审计业务必须保证足够的人力,并须配齐项目要求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即须具有相应的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审人员资格证书),其中必须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人员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组织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项目计划进行公告。

  第九条 组织审计业务进行统一招标,一般每年度举行一至两次。组织审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将组织审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审计机关有权中止与其签订的组织审计协议书,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下达组织审计通知书,明确审计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审计人员和审计范围、内容及时间等。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负责督查组织审计项目进度,组织力量统一审计竣工财务决算部分业务。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应按照《绍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有关审计内容实施审计,出具的造价审计报告在报经审计机关初审后,征求被审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意见,签证后送审计机关审核。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造价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社会中介机构对出具的造价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抽审社会中介机构的造价审计质量情况,抽审面一般不低于 20% 。

社会中介机构送审造价的核减率与审计机关抽审的核减率的误差超过 3 个百分点,该造价审计报告被视作不具有真实性,审计机关将清退实施该审计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并重新安排审计,该社会中介机构两年内不得在本市承接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造价审计报告经审核合格后,由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由社会中介机构按审计机关的统一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组织审计过程中,应严守职业道德,构建内部严格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必须及时将审计进展情况和所发现的重大问题书面向审计机关反映,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

  第十八条 当社会中介机构与被审计项目的决算编制单位或标底编、审单位为同一家时,或出现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况时,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主动回避,不能接受该项目的组织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组织审计业务结果进行分档排名。以年度为单位,分级档编制社会中介机构已审项目核减率排名表。每年度编制排名表的截止日期为十月三十日,截止日以社会中介机构向审计机关提交造价审计报告之日为准。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履约情况实施管理和考核。

  以年度为单位,分级档对在项目核减率排名表中居前两位的社会中介机构予以奖励,其所审项目审计费用分别上浮 1 个百分点和 0.5 个百分点,同时加记业绩信誉分。如某级档年度审计项目少于 5 个时,奖励单位确定为 1 家;如某级档年度审计项目少于 3 个时,该项奖励取消。分级档对在项目核减率排名表中位次最低的社会中介机构扣减业绩信誉分。

  第二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两年内取消其从事本市组织审计业务的资格:

  (一)当年度有 2 个项目的核减率分别在两个级档中排名最低的;

  (二)当年度有 1 个项目的核减率在所属级档中排名最低,同时在审计机关质量抽审中误差又是最高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取消其继续在本市从事组织审计业务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组织审计费用暂按下列标准计付。

  工程造价审计不计基本费;效益费与审计成效挂钩,按审减额的 3% — 4% 计付。

  当组织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发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完毕后,支付组织审计费用的 70% ;待整个项目档案立卷归档后,支付其余的 30%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嵊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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