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嵊审发〔 2003 〕 4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嵊州市国家建设项目组织审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绍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嵊州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组织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建设项目组织审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组织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采用招标方式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行为。组织审计业务范围为工程结算造价审计业务。
第四条 组织审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嵊州市审计局是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组织审计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组织审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并接受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人是指按照本细则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审计机关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 对列入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除审计机关直接审计外,应当进行招标。
第九条 组织审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招标形式。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市级以上报刊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必须向 3 个以上特定的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条 组织审计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人报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
(六)投标人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协议书。
第十一条 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标文,组织审计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投资规模,对投标人的资质和人员要求,组织审计的内容、范围、时间要求,招标投标的时间和程序安排,组织审计评标标准,投标保证金的要求,组织审计协议书的主要条款等。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保守招标评标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组织审计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投标人应当具备与审计项目相应的法定资质、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从业信誉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投标人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向招标人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审计资质等级证书、单位人员素质情况等文件,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后,投标人向招标人领取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补充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或修改、补充的内容无效。
第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有重大差异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递交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十八条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确定中标单位后七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协议书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协议书约定审计项目实施完毕后退还。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或招标邀请书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监察人员或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监察人员由市纪检、监察、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等部门的人员组成。招标人、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等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由监察人员或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按投标文件递交的顺序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及有关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具体评标成员由招标人在评标前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公正严谨,实事求是,并保守评标秘密。有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投标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是否需要回避,由招标人或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决定。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作必要的澄清和答疑,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有权决定废标。废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单位情况、人员素质、质量保证措施、审计费用下浮率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议,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意见,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组织审计协议书,中标人应严格履行,不得将组织审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组织审计协议书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组织审计招标投标服务费的具体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以行政处分:
(一)弄虚作假,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
(二)玩忽职守,泄漏评标秘密的;
(三)与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的;
(四)在招标工作中索贿受贿的;
(五)其他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无效,已中标的,其中标结果无效:
(一)弄虚作假,隐瞒投标真实情况的;
(二)干扰评标,或贬低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四)勾结招标人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
(五)其他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细则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投标人由于一方过错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嵊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