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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文件
崇政〔2008〕19号
关于做好2008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
通 知
各工作片、行政村、有关单位:
春季是动物疫病的高发季节,随着气候的逐步转暖候鸟将迁徙北上,而去年入冬以来集中免疫的家禽将超过疫苗保护期,加之受前段时间冰雪灾害影响,动物抵抗疾病的能力下降,很容易造成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同时,由于部分家禽免疫程序的不规范和春季家禽补栏数量的增加,也加大了发生和传播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风险。春防期又是村级领导班子换届期间。因此,各片、各行政村和有关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防控工作。现根据嵊州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关于做好2008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就如何做好我镇2008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去年以来,我镇各村和有关单位按照严密构筑“五道防线”的要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当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非常严峻:一是前段时间广东、广西和湖南相继出现了人感染禽流感病例和新疆出现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二是近年来由于受高致病性蓝耳病等疫情的一定影响,猪肉价格居高不下,通胀压力十分明显;三是因为春节前后动物及其产品调运频繁,容易造成病源扩散;四是入春以来畜禽补栏大幅增加,部分新养户因经验不足,免疫程序不清致使出现免疫空档;五是一些饲养户饲养条件简陋,主动防范意识淡薄,极易引起疫情发生。因此,我镇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为此,各村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务必认清形势,切实增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层层发动,迅速部署开展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二、精心组织,全面开展春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我镇从去年秋季防疫开始已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蓝耳病全面实行强制免疫,具体操作方法为:
1、高致病性禽流感。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动物防疫员按照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规定的免疫程序、密度和质量要求实施免疫。免疫所需疫苗由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提供,各村和饲养户向镇畜牧兽医站或分站联系免疫。动物强制免疫所需经费由镇财政承担。
2、牲畜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蓝耳病。存栏猪、牛、羊50头以上的规模饲养场(户),由镇人民政府与其签订“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责任书”,由规模饲养场(户)按照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规定的免疫程序、密度和质量要求自行实施免疫,如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完成免疫任务的,由饲养户聘请动物防疫员为其免疫,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监督工作;存栏在50头以下的散户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动物防疫员开展免疫。免疫所需疫苗全部由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提供,规模饲养场(户)可凭与镇人民政府签订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责任书”向镇兽医站领取。散户强制免疫所需经费由镇财政承担。
3、牲畜耳标加施。符合自行免疫标准并具有动物防疫员资格人员的规模场(户)由饲养场加施,牲畜耳标直接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取;其它规模饲养场(户)可委托当地的动物防疫员加施,散户在首次免疫后加施牲畜耳标,耳标加施费用由饲养场(户)承担。
4、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监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质量和密度进行监测,镇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规模饲养场(户)免疫密度的监督工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上一级业务部门下达的免疫监测任务和市防治动物疫指挥部年初制订的重大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按月对各村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和督办意见。在今年春季防疫期间,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将组织督查组开展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督查,对未按规定要求做好工作的除在年终考核时酌情扣分外,情节严重的还将进行通报,如发生重大疫情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今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任务
要严格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工作要求,对辖区内所有需要实行强制免疫的畜禽全部实施强制免疫,凡存栏猪、牛、羊50头以上,存栏家禽100羽以上的规模饲养场(户)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对家畜和家禽散养户的免疫密度力求达到95%以上。要求各地在3月底前全面做好畜禽饲养场(户)的调查和签订“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责任书”工作,在4月25日前全面完成春季重大动物疫病免疫任务,并将各村规模饲养场(户)清册和汇总情况上报镇农业办公室。在实施强制免疫时,要全面建立免疫档案,做到有据可查、规范免疫。
四、通力协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各片、各村和各单位要切实按照嵊政办[2007]67号《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规定,紧密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畜禽的检疫,防止染疫动物进入流通和消费环节,对未按强制免疫规定的程序进行免疫的畜禽,检疫部门不得为其出具检疫证明;工商部门要严格规范畜禽交易秩序,督促经营户建立经营台帐,禁止来源不清或无有效检疫证明的畜禽进入市场交易;卫生、经贸、质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加工、屠宰和餐饮环节的监管,确保上市畜禽及其产品的安全;财政部门要保障强制免疫所需的疫苗经费、工作经费的到位。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