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嵊州市 > 正文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朗读
中共嵊州市委文件
 
 
嵊市委〔2008〕9号





中共嵊州市委  嵊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

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就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出的全面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和浙江省委、绍兴市委贯彻中央《决定》的有关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10年末,全市户籍人口总量控制在73.5万人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2.1‰左右,总和生育率控制在1.3以内,计划生育率在95%左右。到2015年,全市户籍人口总量控制在73万人左右,逐步实现人口负增长,总和生育率稳定在1.2左右。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继续保持正常,养老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口普遍享受市民化待遇,育龄夫妇享有比较充分的生殖保健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日益完善,“和谐计生”目标初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自然环境和谐协调发展。

二、继续加强人口计生工作,努力稳定低生育水平

2.切实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行为。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大力推进依法管理。人口计生、纪检监察、法院、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不定期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曝光;是党员、干部的,一律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对高收入家庭难以确定收入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过多种方式科学、合理地评估其收入。对社会公众人物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要向绍兴市人口计生局备案。探索建立违法生育不良记录档案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等候选人,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示制,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以及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要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3.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生育文明。注重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结合“五五”普法,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进一步转变群众生育观念。新闻媒体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每年集中组织策划一批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宣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典型,公开曝光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行为。对涉及社会公众人物生育情况的宣传报道,要事先向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其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组织实施“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工程”,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加强计划生育宣传阵地建设,普及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知识,进一步弘扬婚育新风,促进生育文明,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宣传、卫生、教体、人口计生、司法、文化、妇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要创新思路,继续抓好人口与青春健康教育,进一步打响马老故乡的人口教育特色品牌。

4.全力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坚持群众自愿与国家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完善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工作。结合“全民健康促进工程”、“妇女健康促进工程”,深入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工程”,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以生殖道感染为重点的妇女病检查等服务项目,切实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加强计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完善以“市计生指导站为龙头、中心服务站为骨干、乡镇服务站为基础、村级服务室为延伸”的技术服务网络,推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进一步提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5.着力夯实计划生育基层基础。着眼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把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部署,深入实施“计划生育固本强基工程”,积极开展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市)创建活动,扎实开展“计划生育基层基础示范乡镇(街道)”和“计划生育示范村”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水平。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规范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推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构建多种形式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平台,保证村(居)民充分享有计划生育民主参与权、评议权和监督权。

三、不断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切实强化计划生育家庭保障机制

6.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激励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的各项规定,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晚婚晚育奖励等政策。要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和城市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足额发放到位,进一步完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政策,逐步实现奖励制度的城乡一体化。深入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逐步建立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在就业培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扶贫开发、宅基地划分和集体收入分配、改水改厕、新技术推广以及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

7.建立健全计划生育保障制度。坚持城乡统筹,建立并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要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个人缴费、医疗费用报销等方面,继续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倾斜政策。要按照“低门槛、广覆盖、保基本、明算账、可持续”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建立新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8.深入实施计划生育救助制度。规范执行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制度,加大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困难家庭的救助。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新农村新家庭建设活动 ”和“生育关怀行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公益事业,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福利事业深入发展。

四、大力推行优生优育,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9.全面实施出生缺陷三级干预。卫生、人口计生、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大力倡导优生优育,全面推行“优生促进工程”,积极构建出生缺陷三级干预体系,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人口计生部门要着重做好出生缺陷一级干预工作,包括宣传倡导、健康促进、婚育咨询、孕前优生筛查和营养素补充等。卫生部门要加强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及康复等工作,有效遏制全市出生缺陷发生率升高势头。切实做好高危孕产妇、高危儿童的跟踪随访工作;大力促进住院分娩,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民政部门要大力倡导科学婚检,强化社会和家庭的责任意识,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做好基础性工作。

10.努力普及婴幼儿早期教育。教体、卫生、妇联等部门要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积极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建立和完善“政府推动、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家庭响应”的社区0至3岁婴幼儿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体系,强化对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工作。在此基础上,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化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

五、继续重视和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11.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健全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生育全过程管理,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要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卫生、药监等部门要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12.消除性别歧视。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以及人口计生、宣传、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民政、公安、法院、妇联等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职责和任务,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引导全社会树立“男女平等”、“女孩也是传后人”的正确生育观,消除性别歧视。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经济、社会政策,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共同参与经济社会活动。鼓励男到女家落户,依法保护妇女的家庭财产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权益。

六、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

13.深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改革。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互通、管理互补、服务互动、责任互担、经费互结”的市内“一盘棋”管理服务体制。对外来人员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流出地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婚育证明办理等相关工作,加强区域协作,实现资源共享。

14.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基础工作。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和管理机构,明确和落实基层公安协管员承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有关职责,或按照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500:1的要求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人员,探索建立由流动人口协管员统一采集源头信息,公安、人口计生、卫生、民政、统计等部门互相交换、互相补充信息,流入地和流出地及时交换变更信息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模式,逐步实现流动人口信息统一采集、证件统一查验、数据统一使用。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单位成立计划生育协会,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结构优化

15.着力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把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逐步做实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加强终身健康教育和终身保健,健全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

16.鼓励老年人积极融入社会。树立“积极老龄化”理念,建立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资源信息库,依托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等社团和借助人才市场的平台,积极开发低龄离退休人员的人才资源;发动和组织低龄健康老人和准老人参加各种志愿服务,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

17.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体系。积极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突破,多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营造老年人出行安全和起居方便的环境,积极探索建立老年服务志愿者、照料储蓄爱心服务、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积极培育满足老年人需求的老年用品和服务市场。

八、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保障

18.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调控机制。坚持和完善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责任制度。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要把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调控机制;要全面掌握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每年至少要听取两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专题汇报,召开一次党政领导参加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每年一次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汇报。坚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和党员干部纪律处分相关规定。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绩作为干部提拔和奖惩的依据之一,严格审核把关;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生育失控,出现严重超生现象,以及弄虚作假、虚报谎报计划生育工作成绩的地方和单位,要依法严肃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确保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积极主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定职责。公安、卫生等部门在给予新生儿落户、受理户口迁移、出租房屋登记和产妇分娩时,应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方面的把关审查,并及时向属地人口计生部门反馈有关个案信息,杜绝管理漏洞。

19.建立稳定增长的人口计生投入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到2010年,全市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增加到人均25元,继续安排“十五”期间已将社会抚养费、乡镇(街道)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届时,全市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以上。按规定落实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建立基金、开发险种等方式,吸引国内外资金,促进多元投入。

20.推进人口信息的综合开发利用。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府信息化建设重点内容,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化工程”。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信息网络作用,按照“一数一源、共建共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利用人口基础信息资源,加快建立人口信息互换共享机制。在公安、民政、卫生、劳动保障、税务、统计、人口计生等部门相关纵向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开展以人口出生、死亡、婚姻、生育和迁移流动等为主要内容的信息交换工作,推进人口基础数据库和共享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对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数据的动态监测和综合分析,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21.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在农村综合改革和行政区划调整中,要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调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事先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要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建设,每个乡镇(街道)均要设置计划生育办公室,并至少配备1名公务员身份的专职干部,2万人口以上的再增加1名;每个村(居、单位)至少配备1名计划生育服务员,其中2000人口以上的行政村至少配备2名计划生育服务员,并实行“市考、乡管、村聘”的用人机制,按照人员、职责、报酬“三落实”的要求,加强培训和考核。

22.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探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全人员准入、选拔任用、引进培养、交流退出机制。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干部综合素质,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能力。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配强领导班子。对政绩突出的优秀人口计生干部要注意培养和使用。各级人代会、政协会议要有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代表份额,切实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的政治待遇。

 

 

                   中共嵊州市委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08年5月4日

 








主题词:人口和计划生育  实施意见


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                         2008年5月6日印发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嵊州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hengzhoushi/20210603/236938.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