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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竹溪乡人民政府文件
竹政〔 2008 〕15
关于印发《竹溪乡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行政村:
《竹溪乡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已经乡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竹溪乡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竹溪乡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水事纠纷 预案 通知
竹溪乡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
预
案
竹溪乡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
竹溪乡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妥善处置重大水事纠纷应急情况,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重大水事纠纷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嵊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因水事纠纷引起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超出事发地行政村处置能力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参与人数100人以上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跨行政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危及重要水工程、饮用水源地安全,有可能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群体性事件。
(四)工作原则
1.分级负责。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乡级水利行政主管办公室和各行政村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
2.加强预防。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一旦出现有可能导致重大水事纠纷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3.快速反应。及时、充分和准确获取有关水事矛盾的信息,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果断决策、迅速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因水事纠纷冲突导致的危害和影响。
4.依法处置。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严重扰乱水事秩序的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尽快平息事态。
5.加强教育。预防和处置大水事纠纷,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和水法律法规,教育群众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自觉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成立乡重大水事纠纷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乡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事件的处置工作。
(一)乡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1. 乡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组成。
总指挥由乡人民政府乡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乡人民政府人武部长和分管副乡长担任,成员由各分管线办公室副主任与司法所成员组成。乡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办),办公室主任由乡人民政府分管副乡长兼任。
2.乡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重大水事纠纷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本预案;
(2)确定事发地各行政村,乡政府各分管办公室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
(3)负责事件处置决策和决定的应对措施,指挥、协调事发地各行政村及乡人民政府有关分管办公室组织实施;
(4)决定事件的发布、舆论引导等新闻工作的重要事项;
(5)及时向乡党委政府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必要时由乡党委政府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级预案;
(6)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有关成员部门的职责
乡水利行政主管办公室为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分为应急主管和应急协管两部门。
1.应急主管部门及职责。
乡水利行政主管办公室为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的应急主管部门。承担乡辖区内重大水事纠纷应急指挥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第一时间赶赴纠纷现场调查了解纠纷进展情况;及时向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重大水事纠纷的应急处置重要情况和建议。
2.应急协管部门及职责。
(1)乡综治办与司法所:组织维护重大水事纠纷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乡卫生院: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
(三)现场应急指挥部
重大水事纠纷发生后,由事发地行政村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明确负责人、办事机构和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处置指示和决定;
2.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水事纠纷的处置工作,确定相关部门及行政村的职责及分工;
3.研究制订事件处置措施,下达现场处置指令,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行政村实施并加强监督;
4.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5.利用各方面资源,在交通运输、应急通信等方面为应急处置重大水事纠纷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6.组织协调做好相关的善后工作。
三、运行机制
(一)预警信息收集及信息报告
乡水利行政主管办公室,各行政村要针对重大水事纠纷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掌握,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水事纠纷,事发地行政村和乡水利行政主管办公室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市委、市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乡人民政府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涉及跨乡镇、街道的水事纠纷,乡水利行政主管办公室还应当及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应急响应
重大水事纠纷发生后,事发地的乡人民政府和乡水利行政主管办公室及相关的各行政村根据本预案,按照各自的职责,迅速开展处置工作。乡水利行政主管办公室迅速派员赶赴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三)先期处置
重大水事纠纷发生后,乡水利行政主管办公室以及相关行政村干部应当迅速组织当地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维持秩序,做好群众稳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情况严重的,根据需要按规定动用警力、卫生防疫等部门参与水事纠纷的处理。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
(四)指挥与协调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由乡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有关乡水利行政主管办公室以及相关行政村开展工作,乡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赴现场进行指导,研究制订具体应急处置方案,提出紧急处置意见,并为事发地行政村贯彻实施紧急处置意见提供支持。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原则,事发地行政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按照乡级重大水事纠纷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及时向乡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在应急处置期间,未经纠纷各方达成协议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五)纠纷处理
在重大水事纠纷突发性事件得到平息后,依法按照下列程序和职责分工解决处理水事纠纷:
1.在同一行政村境内村民小组之间、个人之间、小组长与个人之间发生的重大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本乡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申请调解,或乡人民政府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同一乡(镇)境内村与村之间发生的重大水事纠纷,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乡人民政府裁决。
2.在本市境内发生的跨乡(镇)、街道之间的重大水事纠纷,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纠纷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3.跨县市际的重大水事纠纷,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绍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四、奖励和责任
(一)对在预防和处置重大水事纠纷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关于水事纠纷的裁决的;
2.组织和支持制造水事纠纷的;
3.煽动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4.因在调处水事纠纷中玩忽职守,导致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受到较大损失的。
五、附则
1.本预案由乡重大水事纠纷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并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