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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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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嵊政〔2008〕41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嵊州建筑业发展,做大做强建筑产业,争取实现在“十一五”期间,我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20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保持在8%以上,产值利税率达到全市的8%左右,建筑业增速高于全省同行和全市国民经济平均增幅的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067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凡本市建筑业企业实现建安产值10亿元以上,且当年实缴税收800万元以上的,给予经营者奖励10万元,并授予其“嵊州市建筑业发展优秀人才”称号,企业命名为建筑业“优秀企业”;实现建安产值15亿元以上,且当年实缴税收1200万元以上的,给予经营者奖励20万元,并授予其“嵊州市建筑业发展杰出人才”称号,企业命名为建筑业“骨干企业”;实现建安产值20亿元以上,且当年实缴税收1600万元以上的,给予经营者奖励30万元,并授予其“嵊州市建筑业发展功臣”称号,企业命名为建筑业“龙头企业”。在每一年度评选“十佳建筑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扶持建筑业企业纳税大户。对纳税300万元以上的前5名建筑企业,当年度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超过本行业平均增长率20%以上部分给予20%的财政扶持,每家的最高扶持额不超过100万元。积极实施“回归”建筑,按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合理的税收征收标准和办法,鼓励我市在外建筑企业和外地建筑企业来我市开具外出经营证。

二、打响“建筑之乡”品牌。为进一步提升嵊州“建筑之乡”的知名度,市建管局要做好“建筑之乡”品牌的推广宣传。嵊州建筑企业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科技创新成果等,市政府将安排相应资金,在全国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扩大我市“建筑之乡”知名度。

三、鼓励企业创优夺杯。建筑企业获鲁班奖”、“国优工程”等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励企业20万元;创建“钱江杯”、“白玉兰奖”等省级优质工程,奖励企业15万元;创建“兰花杯”等地市级优质工程,奖励企业2万元。独立设计创国家级优秀设计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设计组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国家级工法的,奖励10万元。获国家级科技示范工程、绿色建筑奖、QC成果奖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获省级QC成果奖的,每项奖励1万元。凡建筑业企业创建省级“文明工地”、“标化工地”的,每项奖励5万元。激励企业资质升级,凡本市建筑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专项晋升为特级资质的,奖励企业30万元,晋升为一级资质等级的,奖励企业10万元,晋升为二级资质的,奖励企业5万元。打造诚信建筑业,对评为国家级的诚信建筑业企业奖励10万元,省级的奖励5万元,绍兴市级的奖励1万元。

四、实施“走出去”战略。引导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支持建筑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帮助企业申报国家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引导企业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和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贸易专项资金等扶持政策,积极扩大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规模。鼓励企业与国外建筑企业集团合作、合资、联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市建管局每年要有计划地在全国重点区域、重点城市举办建筑业推介会,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搞好服务。

五、加强人才培养。要积极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研人才交流与合作,建立校企合作的新机制重点培养和建立高素质的以企业家为核心的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工程技术人才队伍、施工工人队伍。引进一批建筑业高级经济管理人才、企业管理人才、工程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涉外建筑经济人才,建立建筑业专门人才库。建筑企业要建立人才培训基金,企业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并使用教育经费,税前列支,专款专用。

六、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对纳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建筑企业技术中心和科研开发项目,按规定给予税费优惠。建筑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经费,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按实扣除。对科技自主创新成效显著,获国家级奖的企业,每项奖励8万元;获省级奖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鼓励建筑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按照建筑企业资质的要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万元和3万元(不重复奖励)。严格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技术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和普及节能材料,加快建筑节能工作步伐

七、优化金融服务环境。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建筑企业发展,在贷款和出具担保保函等方面,为企业承揽重大项目提供优质服务。对诚实守信、经济效益优、还贷能力强的建筑企业,在信贷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要积极探索工程担保市场的培育和担保体系的建设,为中小建筑企业拓展市场、承接业务开辟融资渠道。要逐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立健全从源头上防止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

八、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要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把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在联合、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土地、房产、车辆设备等变更费用,实行政策优惠。制定和完善招投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注重对企业的业绩考评,对信誉优良、业绩显著的企业实行适度的激励政策。

九、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在全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纳入建筑市场的监管范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积极创新招投标方式,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建设工程合同应对生产要素价格变动引起的风险设定专门条款予以明确,对浮动幅度过大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规定。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信誉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企业进行资格限制,对严重扰乱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的企业坚决清出市场,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

十、优化行业管理。要严把施工图审查关,不断提升勘察、设计质量。要加强工程建设监管力度,发挥资质许可、招投标监管、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整体服务效能。要努力培育和规范涉及建筑行业的质量检测、保险代理、信息咨询、调解仲裁、工程担保等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完善中介考评体系,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业绩和信誉要经常进行检查、考评,树立中介服务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要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订自律公约,塑造诚信形象。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嵊政〔2007〕57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八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建筑业  政策  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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