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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照顾扶持残疾人若干规定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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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令

 

23号

 

《嵊州市照顾扶持残疾人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魏伟

 

二OO五年八月三日

 

 

 

嵊州市照顾扶持残疾人若干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照顾扶持的对象是指户籍在本市范围内,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残疾人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在编制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时,应将市残疾人事业纳入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本市的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第二章   

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残疾预防工作。市民政部门在办理残疾人结婚登记手续时,应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进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对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疾病的对象,不予登记。市卫生部门要加强产前检查工作,对不宜生育者做好宣传教育和婚育劝阻工作,协助人口与计生部门指导帮助其落实避孕技术措施和做好随访服务工作。

第六条  卫生、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整合资源,密切配合,采取措施,积极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市康复培训中心要发挥在残疾人康复领域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康复工作网络,开展康复技术培训,落实专职康复员。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把残疾人康复指导纳入社区服务之中,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康复服务。卫生、残联等部门要将残疾儿童早期发现、早期诊治纳入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保健网,同时加强药物致残预防工作。

第七条  市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探索,构筑残疾人大社保体系。在医疗和康复领域要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医疗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动员残疾人参保,因地制宜,切实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参保资金,贫困残疾人个人出资部分,由市政府社保资金解决,确保残疾人参保率不低于当地平均参保率;加快推进和完善城乡贫困残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补助,防止残疾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探索建立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推动残疾人康复救助从随机型向规范长效型拓展,逐步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人康复救助工作机制,保障残疾人康复救助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市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应为残疾人提供各类康复器械和用品用具,市财税部门对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部门销售的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和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及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予以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为满足贫困残疾人对用品用具最基本、最迫切的需求,切实提高残疾人生存质量和生活质量,制定残疾人用品用具配发实施意见,以全额性配发、补贴性配发、特殊性配发和机构性供应等方式,为有需求的肢体、听力言语、视力、智力、精神等五类残疾人配发最基本、日常生活必需、与残疾情况相适应的用品用具,配发资金由市、乡镇(街道)承担,市残联负责配发工作的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残疾少年儿童享有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凡市、乡镇(街道)各类幼儿园、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青少年入园、入学,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扶持困难残疾学生和经济上有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规定减免学杂费用。

第十条  鼓励和扶持残疾人学习和自学成才,激励他们在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础上继续求学,获得更高层次学历。对残疾青少年和双残家庭子女推行助学金制度。凡录取普通中专、大专、本科学习,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在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贫困家庭子女上大学助学办法的通知》嵊政办[2005]27号文件的基础上,由市残联每学年分别补助中专800元、大专1000元、大学1500元,就读研究生以上残疾学生给予一次性助学金10000/人。对自学成才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取得相应学历的残疾人,一次性补助大专1000元,本科2000元。残疾人凡获得初级技术专业证书的奖励500/人;获得中级的奖励1000/人;高级的奖励2000/人。

第十一条  市劳动社会保障局、教体局、科技局、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共同抓好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多渠道、多形式提高残疾人自身技能素质。鼓励社会育才资源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凡经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认可,集中组织残疾人专业技能培训,培训人数在20人以上,时间不少于7天的,开展培训单位可获得每天每人生活补偿费10元,残联统一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可免费参加。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十二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是解决残疾人生活问题的根本出路,应采取多渠道、多层次的方式,走分散安置与集中安置相结合的路子,拓宽残疾人劳动就业渠道,使更多的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办法按省、绍兴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升级、技术职称评定、劳保福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方面享有与其他职工平等的权利。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生理状况,各类企业除停产、破产外,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已下岗的残疾职工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对残疾职工作出辞退、除名等决定时,应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和市残联意见。

第十四条  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从业或个体开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税务部门应及时核发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城管部门应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工商部门对申办个体工商户的残疾人减半收取注册登记费和管理费,税务部门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的收入,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免缴营业税,减征个人所得税,城管部门办理证照时减半收取各项费用。对个体从事饮食服务、食品加工的残疾人,卫生等部门在办理证照时给予减半收费优惠。公安等部门对残疾人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残疾人免收各项费用。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对从事推拿、按摩业的盲人除体检费外全部减免各项费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加强对残疾人扶贫工作的领导,采取多种形式帮助残疾人解决困难。各级政府应当把扶持有劳动能力残疾人脱贫的工作纳入扶贫开发规划和计划,在项目及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对在农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要在提供信息咨询、农用物资、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科技部门要免费送科技上门,免费进行咨询服务。乡镇(街道)要因地制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扶持农村残疾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经乡镇(街道)残联调查核实,并报市残联审批,确须小额信贷资金扶持的从事种、养殖业的残疾人(户),农行、农村合作银行要优先考虑,市残联酌情给予小额贴息扶贫贷款扶持。

第十六条  工商、财税、银行、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供电方面,积极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市残联对全市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职工,要加强规范管理、教育培训、年度审验,并将审验的情况如实通报给市民政、国税、地税局。对残疾人达到一定比例、财务健全、年检年审合格的福利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税收返还,所返还的税金应用于发展再生产和残疾人事业。

第十七条  为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切实解决残疾人实际困难,建立调控“回报社会残疾人福利事业统筹基金”,依据福利企业年度实际享受减免税金的5%上缴“统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市残联在人民银行开设“残疾人福利基金”专户,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残疾职工特殊困难补助、再就业及残疾人康复、社区等(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文体活动

第十八条  文化、教体和残联等部门应积极组织指导残疾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生活,社会各级组织和单位应当支持、鼓励、组织本单位残疾职工参加文化体育活动,发现和培养挖掘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展示他们的精神风貌。在举办全市性的残疾人文体活动时,教体、文化、财政等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应大力支持,对参加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文体比赛、职能技能比赛的残疾人,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照发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的组织者应予以补贴。

第十九条  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残疾人重要活动时,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开辟专栏,举办专题节目。文化、娱乐、体育、商业和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经营单位,要为残疾人参与活动提供方便和照顾。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同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市图书馆免费为残疾人办理借书证,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盲人有声读物。特困残疾人安装有线电视,凭特困证件初装费减半收取。车站、银行、医院、文化娱乐场所等服务性行业要结合各自特点,制定扶残助残措施,并悬挂“残疾人优先”、“残疾人专用”、“残疾人免费”等标专牌。

第六章  福利生活

第二十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采取扶持、救济等多种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对残疾人有法定抚养、赡养、监护义务的人,必须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残疾人基本生活、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残疾人实行“五保”,即: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并优先安排进入敬老院(福利院)。经费由各乡镇(街道)、村按规定负担。

第二十一条  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定给予救济补助,对无职业、无固定收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市残联认定,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核发《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凡列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户,每户在低保的基础上,适当进行补助。补助金从批准的当月计发,每季度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残联提出的补助清单,将补助金核拨市残联,由市残联下拨到补助对象所在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残联发放给补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在家庭收入增加,被民政部门取消最低保障待遇的,经济补助随即终止。市财政局、审计局、残联对各乡镇、街道发放的补助金情况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的项目资金,实施一年一审计。对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各地要落实相应救助措施。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在符合条件申请住宅基地建房和动迁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批准或在楼层、地段安排上给予照顾。对因灾造成无房户的残疾人家庭,在新建、扩建房屋有困难的,经当地残联证明及有关部门批准,可免收有关土地管理费和使用费。贫困残疾人现住房符合残疾人“安居工程”改造标准的,由市残联、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改造,改造资金实行公助户筹的形式进行。市、乡镇(街道)、村、户相配套的政策,以户筹为基础,市、乡镇(街道)、村三级补助制度。

第七章  维权服务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残疾人有法定扶养、赡养、监护义务的人,必须履行义务,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有困难的残疾人应当提供优先、优质的法律服务。残疾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合法诉讼,法院应优先立案、优先受理、优先执行,对支付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应据其申请减免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第二十四条  随着残疾人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为切实增强残疾人维权意识,消除歧视残疾人的意识和行为,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氛围,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残疾人反歧视投诉机构,进一步拓展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扶残助残、发展残疾人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自强不息、顽强拼搏、为社会作出贡献的残疾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无障碍设施和环境

第二十六条  全市城镇新建、改建主要道路、公共建筑物和居民小区公共设施建筑等,发展和改革、建设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进行规划,并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市残联要参与审核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要设立无障碍标志。各级城管等部门要加强无障碍设施的使用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坏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七条  市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应加强残疾人车辆规范管理,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毫升、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的残疾机动轮椅车,在市内道路行驶,有关部门要给予方便、照顾。为方便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汽车,单位和个人邮寄水陆路平常盲人读物邮件的,可免费邮递。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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