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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2号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嵊州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规范嵊州市存量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应用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为解决存量住房交易中存在的最低计税价格争议,现将《嵊州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计税价格 争议处理 公告
《嵊州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
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应用计税基准价系统管理过程中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核定的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根据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的规定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嵊州市范围内买卖存量住房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分局、所,下同)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存在异议,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重新核定的权利。
第四条 纳税人对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表示异议的,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共同提出申请,申请应根据相关事实阐明理由,报送《嵊州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嵊州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及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填写内容准确且资料完整齐全的,应予受理,下发《受理通知书》。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提出的异议理由真实、合理,予以采纳,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嵊州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如异议理由不被采纳,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嵊州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通知书》,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具备三级(含)资质以上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个案评估,重新评定交易计税价格,评估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承担。
第七条 采用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重新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凭《嵊州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通知书》到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定的计税价格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并下达《嵊州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价格争议,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如果对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先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可以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嵊州市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对于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较多的区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检查存量住房计税基准价系统中该区域房屋基准计税价格的合理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基准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现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现象,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嵊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