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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1号
为规范存量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维护存量住房交易市场税收公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工作要求,在嵊州市范围内正式应用嵊州市存量住房(含车库、车棚等附属用房,下同)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进行存量住房交易的纳税人均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计税价格征收。
1、对嵊州市范围内的存量住房交易,当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高于或等于我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低于我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我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税。
2、由法院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转移,以判决、裁定和裁决的价格为计税价格。
3、通过拍卖公司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以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价格。
二、纳税人如对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有争议的,按照《嵊州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对除存量住房交易以外的其他存量房交易,继续按原方式计征税款。
四、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原则上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五、本公告于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存量房 交易 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