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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卫生局文件
嵊卫〔2012〕35号
关于印发嵊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委、度假区管委会,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嵊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卫生局 嵊州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嵊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
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推进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浙卫办农〔2011〕12号)、嵊州市《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嵊卫发〔2010〕 6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考核目的
强化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财政投入、人才队伍建设、监督管理等责任,指导和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和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标准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委、度假区管委会)。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考核其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宣传发动、网络建设、资金保障、考核管理等。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主要考核其实施三大类1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指标完成情况。
(三)市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发挥在日常工作中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作用,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参与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落实情况的考核。
(四)具体考核标准和指标解释详见附件1、附件2。.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考核采取自查自评和组织考核小组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抽查核实、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并充分利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平台,提高绩效考核信息化水平。社会满意度调查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
各乡镇(街道、开发委、度假区管委会)每季一次开展自查自评,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上报上季度《嵊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3),次年1月20日前上报上年度实施情况统计表。
市卫生局、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半年度、年终考核,并向省、绍兴市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上报项目绩效监测和评价年报。
四、考核结果应用
(一)考核采用千分制,考核得分率≥90%为合格。
(二)考核结果纳入市卫生局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实际得分折算成相应分值,纳入《嵊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进行综合绩效考评。
(三)考核结果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核拨的主要依据。提出项目经费的3%作为奖励基金,其余的每月预拨80%,余额分别在半年度、年终绩效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核拨。对考核得分率≥90%的,全额核拨;考核得分率85-89%的,扣拨5%;考核得分率80-84%的,扣拨10%;考核得分率<80%的,扣拨20%。
(四)提取的奖励基金和扣减出来的项目经费全部用于奖励工作成绩突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个人。
(五)各乡镇(街道、开发委、度假区管委会)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核定责任医生、公共卫生联系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绩效工资的依据。考核和分配办法于4月底前报市卫生局备案,以后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
附件:1.嵊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细则(2012版)
2.嵊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标解释
3.嵊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统计表
